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在接待时,遇申请人庞某申办继承权公证,称其母许某、父庞某甲先后于2003年XX月XX日、2017年XX月XX日因病在北京去世,庞某准备继承登记在其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处。经过核查,公证员发现庞某甲在其妻许某去世后,于2004年与宋某再婚,后于2006年与其离婚。经与庞某沟通,庞某称,再婚确有其事。拟继承的房产虽登记日期在其父与其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房产系其父母单位福利分房,分配时其母已经去世,其父未与宋某再婚,且其父母系“双职工”,分配该房产时,单位考虑了二人的工龄优惠因素,二人工龄折抵了一部分房款。因此上述房产应认定为其父母二人的遗产,其继母已经与其父离婚,因此不应有继承权。公证员遂要求庞某补充其父与其继母二人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以及其父母单位关于上述房产缴费及使用工龄情况的证明材料。 2017年XX月XX日,庞某持其父母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和其父与其继母的婚姻登记材料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经查,离婚协议语焉不详,未就上述房产做出任何约定。与庞某一同来到公证处的,还有其继母宋某。原来,庞某担心宋某与其争产,才未与公证员说明其父再婚的情况,直到公证员查明事实,才请其继母出面。宋某对公证员称,其与庞某甲再婚后,由于庞某甲脾气暴躁,短短一年多就离婚了,其与庞某甲没有财产上的瓜葛,也不想与其子争产,公证员为宋某做了笔录,固定了上述意思表示。 上述公证主要的难点在于对遗产归属的认定。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顺利办证,考验着公证员。 (1)已经离婚的配偶,与遗产是否有关,由多重因素决定,比如遗产登记在谁名下、取得的时间、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是否使用了配偶工龄等。具体到本案中,上述房产使用的是庞某甲与其原配妻子许某的工龄折抵了购房款,而未使用宋某的工龄,此其一;宋某未与庞某甲就上述房产签订过任何财产约定,此其二;购买上述房产时,恰恰是许某去世后,庞某甲再婚前,此其三。综合以上三点,上述房产应认定为庞某甲与其原配妻子许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较为妥当。 (2)本案中,宋某可以出面,并明确表示对上述房产被认定为庞某甲与许某的共有财产不持异议。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应为宋某这个利益相关人制作笔录,固定该意思表示,防止日后因财产增值或其与庞某私下有其他遗产分配协议不能履行导致宋某反悔的情况。 2017年XX月XX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庞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庞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庞某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朝阳区XXX。 被继承人:许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朝阳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庞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的遗产,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件、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查阅了庞某甲、许某的人事档案,摘抄了亲属关系等相关内容,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许某、庞某甲分别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 二、申请人庞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遗留的财产为:登记在庞某甲名下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XX单元XX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XX号,登记日期为XX年XX月XX日。因购买上述房产使用了庞某甲、许某二人的工龄,故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对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 三、据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的继承人庞某称,被继承人庞某甲在其妻子许某死亡后于XX年XX月XX日与宋某再婚,后又于XX年XX月XX日与其离婚。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原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只有子女庞某一人。庞某甲的父亲庞某俊、母亲闫某忠;许某的父亲许某山、母亲杨某芳。 其中,庞某甲的父亲庞某乙、母亲闫某均先于庞某甲死亡;许某的父亲许某甲、母亲杨某亦均先于许某死亡。 五、现庞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为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庞某甲、许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庞某甲、许某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庞某甲、许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庞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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