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储备粮库的法定代表人关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于2018年X月23日来到吉林省镇赉县公证处,称该粮库与镇赉某收储库签订了租赁合同,用于储存粮食,为避免纠纷,申请对镇赉某收储库的库房、存储粮的品种、数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 1、某储备粮库、镇赉某收储库的营业执照、粮食收储资质证明材料。 2、某储备粮库、镇赉某收储库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某储备粮库委托代理人胡某的公民身份证。 4、存储粮的品种认证材料、收储库房的相关材料。 5、租赁合同。 当事人提供的公证材料齐全,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本处管辖,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员受理了该项申请,并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同时制作了谈话笔录。 2018年X月23,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刘甲(主办公证员)和公证员李乙与当事人一同来到镇赉某收储库,公证员刘甲和李乙对库房、粮食品种等进行确认并清点数量,公证员刘甲制作现场工作记录,摄像人员王某对库房、粮食品种进行拍照、录像,影像资料制作成光盘一份。现场经当事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一一签字确认,公证处复核审批后,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吉白镇赉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某储备粮库,住所:吉林省镇赉县坦途镇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关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某储备粮库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于二O一八年X月XX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称,某储备粮库与与镇赉某收储库签订了租赁合同,用于储存粮食,为避免纠纷,申请对镇赉某收储库的库房及存储粮的品种、数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二O一八年X月X日,公证员刘甲与公证员李乙随同某储备粮库的工作人员来到镇赉某收储库,公证员刘甲和公证员李乙对镇赉某收储库的库房、粮食品种、数量进行确认并清点数量(详细见现场工作记录),摄像人王某对库房及粮食品种进行拍照、录像,拍得照片十二张、光盘一张。公证员刘甲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参加人员关某、刘某某、于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拍照人王某及公证员刘甲、李乙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参加人员的签名均属实,原件保管于本公证处,摄像光盘一张、照片十二张,光盘中所录制的内容为现场录制所得,照片为现场拍摄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封存于本公证处。本公证书所附的证物袋由本公证处加封。 附件: 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 2、光盘一张。 3、照片十二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镇赉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