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99年2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000元。2015年7月2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管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马某某属于犯罪时未成年和减刑时未成年的情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考核期内共记功2次且附带民事赔偿已全部赔付,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幅度上可以放宽两个月,建议依法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制科审查。 经审查,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制科认为,管区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管区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3月17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未成年犯管教所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4月13日召开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制科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在狱内法庭开庭审理罪犯马某某减刑案,认定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