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1972年11月4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5月30日入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2004年12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将张某某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4月30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17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满日期为2018年12月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余刑一年九个月,间隔期内获得表扬5次,且实际刑罚执行率已经达到60%以上,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要求,符合假释呈报标准。当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案卷的同时,启动拟假释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程序。张某某捕前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进一步确认保证人家庭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及社区人员的影响。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同意接收监管该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之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假释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认为罪犯张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入监后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向管辖法院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 监狱于2017年4月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假释建议书副本等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0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张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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