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59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顺昌县。黄某某于201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2017年4月12日,黄某某到顺昌县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5日,黄某某因脚部受伤请假去南平市医院就诊,2017年6月25日未按时回到司法所销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顺昌县司法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 2.2018年1月15日,黄某某无故未按时到司法所参加组织的法制教育学习,顺昌县司法局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条规定,给予其第二次书面警告。 3.2018年2月28日上午,黄某某定位手机产生多条跨区域告警信息,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核实情况,经查实,黄某某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将手机滞留在其外甥的车上被带至南平市,造成跨区域告警信息。 黄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议提请顺昌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1月15日,对黄某某第二次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进行了严肃的教育谈话,告戒其要端正态度,服从监管,争取顺利解矫,但黄某某无视工作人员的告戒,依旧行为懒散。2月28日上午,黄某某人机分离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2018年3月5日经矫正小组评议,建议对黄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所向顺昌县司法局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符相关证据材料。顺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本案进行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司法所建议,经司法局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向顺昌县公安局提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4月8日,顺昌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对黄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8日)。4月9日,顺昌县司法局在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于司法所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黄某某,并要求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至此,黄某某在解矫前一日被顺昌县公安局民警送至拘留所执行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经过此次治安拘留,黄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为即将解矫就可以思想松懈是严重的思想错误,表示今后会吸取教训,并在解矫后配合司法所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3月5日,顺昌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将法律文书抄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在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黄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各司法所以此案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此次顺利完成对黄某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工作,彰显了司法所执法人员维护社区矫正执法威严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强烈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即将解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更是受到了极大的震慑,纷纷表示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松懈思想觉悟,服从司法所管理,力争顺利解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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