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新疆双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日,铁门关市中疆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告知新疆双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准备投资建设关于铁门关市鹅产业项目,项目已经获政府批准,土地及建设手续已经完备,可以由新疆双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所有项目的建设开发,新疆双忠建设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建设任务。2021年3月5日,两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在此期间,王某某与新疆双忠建设公司负责人沟通,目前资金有些困难,可能晚到几天,能否先由双忠建设公司支点钱,承诺等项目开工后,一次性还清。截至2021年4月16日,新疆双忠建设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二维码方式向王某某及王某某手下工作人员付某某转账26次,共计443000元。 截至2021年4月25日,新疆双忠建设公司共完成建设4466320.75元,期间铁门关市中疆鹅产业融合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建设款项,目前项目已停工。王某某向新疆双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的借款也未偿还。 新疆双忠建设公司负责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新疆双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申请人新疆双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法律依据】

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相关规定,法律援助包括以下事项: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救济金、抚恤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9.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12.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13.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5.因触电;地面、公共场所施工;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高度危险作业或产品质量存在瑕疵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6.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17.涉农纠纷;18.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9.抚养、赡养、收养纠纷;20.军人军属维权事项;21.消费者权益纠纷;22.有证据证明因保护公共利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23.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等的老年人、残疾人因医疗、交通或其他人身伤害请求依法赔偿的;24.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25.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害人的刑事案件;26.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7.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8.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9.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通知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0.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通知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31.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并报经兵团法律援助处批准的其他事项。” 新疆双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其经济条件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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