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无效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08月28日09时50分许,许某驾驶闽XXXXX号小型轿车,由福建省XX镇方向行驶,途经县道XX线50KM+195KM交叉路口路段时,与XX镇往YY村XXX镇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无牌号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某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因交通事故处理需要,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

【鉴定过程】

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于2017年11月01日16:00在XX附属第一医院太平间对死者陈某某尸体检查情况如下: 一般情况:成年女性尸体一具,平放于尸体转运车上,死者消瘦,尸长155cm,尸斑淡红色,双下肢可见网格状腐败静脉网。 头面颈部:头颅未见明显畸形,未扪及头皮下血肿及骨质缺损。双眼睑结膜苍白,角膜重度混浊,口鼻耳孔未见分泌物流出;颈项部未见损伤痕。 躯干部:胸廓左右对称,未扪及皮下气肿,右侧肋骨可扪及骨擦感;腹部稍膨隆。 四肢部:双上下肢皮肤未见表皮剥脱,未检见骨折征,左小腿有散在圆形及椭圆形红色斑块。 会阴部:无异常检见。 (二)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 1、解剖检验(2017年11月01日,XX附属第一医院太平间): 头部:切开头皮,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骨折,颞肌未见出血,锯开颅盖骨,暴露颅腔,剪开硬脑膜,见脑回增大,脑沟变浅,并见分布于额顶叶斑片状出血,其中右顶叶一处片状出,大小为4.5cm×2.0cm,脑底动脉环形态无异常,未检见出血,颅底未检见骨折;小脑双侧扁桃体对称 未检见隆起。 胸腹部:沿前正中线纵形切开颈、胸、腹部,颈部肌肉无出血,舌骨无骨折,喉头无水肿。胸骨无骨折,右侧第5、6肋骨折,沿肋软骨处剪断肋骨,暴露胸腔,胸腔器官位置正常,双侧胸膜粘连,胸腔少量积液,心包腔内少许液体,心外膜未见出血,双肺表面光滑,稍膨隆。腹壁脂肪厚0.2cm,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大网膜未见明显钙化斑点,腹腔未见积血、积液,脏器未见损伤、出血,胃内容为暗红色粘稠状物,部分肠管呈墨绿色,小肠肠腔内亦有少量暗红色粘稠状物。 2、器官检验 脑:重1181克,脑顶部有暗黑色不规则斑块三处,该切面皮质呈暗褐色,脑回增宽,脑沟变浅,脑底动脉环结构未见异常,其余脑切面未见软化灶;小脑及脑干未见软化灶。 心脏:重247克,右心室厚度0.3cm,左心室厚度1.2cm,主动脉瓣周径6.0cm,肺动脉瓣周径7.0cm,二尖瓣周径7.0cm,三尖瓣周径6.5cm,各瓣膜未见粘连及增厚,腱索无断裂,乳状肌形态正常。 冠状动脉开口无异常,左右冠状动脉管腔未见狭窄。 肺脏:左肺重706克,右肺重800克。双肺表面较光滑,双肺及肺门未扪及结节及肿物,切面未见出血及梗死灶。 肝脏:重1138.5克,大小为20cm×13cm×8cm,表面光滑,切面未见坏死及出血。 肾脏:双肾重281.5克,包膜易剥离,皮髓质分界清,皮质厚度0.5cm。 脾脏:重55.5克,大小为7.5cm×5cm×2cm,切面皮髓质分界欠清。 胰腺:重79.5克,大小为15cm×3.5cm×1.5cm,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及坏死。 胃:幽门狭窄,胃体部黏膜二处浅表溃疡。 肠:黏膜未见溃疡肿物。 3、组织病理学检验 脑:蛛网膜下腔有多量红细胞聚集,相邻脑组织呈裂隙状,红细胞渗入。脑组织疏松,神经细胞核溶解、消失,胶质细胞增多。小脑蒲氏细胞脱失。 肺脏:肺泡腔内有大量以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为主的炎性细胞浸润,伴以红染的纤维素渗出,部分肺泡腔有红染液体聚集,部分肺泡腔萎陷。肺泡隔可见纤维组织增生。 心脏:心肌纤维排列规则,心肌间质增宽,部分心肌纤维呈波浪状排列,胞浆红染,横纹不清,未见出血及淋巴细胞浸润。 肝脏:肝小叶结构尚清,肝细胞索排列稍乱,未见出血及坏死。 脾脏:脾被膜增厚,脾小体可见,脾窦空虚。 胰腺:胰腺组织呈弥漫性自溶改变,未见出血及脂肪坏死灶。 肾脏:肾小球小血管充血,肾球囊间隙稍宽,部分肾小管立方细胞浊肿,小管腔未见管型,间质未见炎性细胞浸润。 胃肠:黏膜自溶。 4、法医病理学诊断: ⑴ 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⑵ 右侧第5、6肋骨骨折; ⑶ 支气管肺炎、局限性肺不张、肺淤血; ⑷ 脾被膜增厚; ⑸ 胰腺、胃肠等器官组织自溶(中度-重度)。

【分析说明】

1.对死者陈某某进行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验,检见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结合临床资料其面骨骨折(右侧颧骨、右侧颧弓、右侧眼眶外侧壁、右侧上颌窦前壁、后外侧壁多发骨折)及面部挫伤(上颌窦积血),说明陈某某头面部受到外力作用,外力可引起脑挫裂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 2.组织病理学检见支气管肺炎、局限性肺不张,结合临床诊断“双侧肺挫伤、右侧肋骨骨折”,其支气管肺炎及局限性肺不张为肺损伤后继发的病理改变。 3.尸体解剖见右侧第5、6肋骨骨折,与临床诊断吻合,此外,未检见其他致死性病变。 4.取陈某某右心血液送检做毒物检验,未检出氯胺酮、苯丙胺类毒物、巴比妥类镇静催眠药物、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物、有机磷杀虫剂、呋喃丹、毒鼠强等毒(药)物,故可排除上述毒(药)物中毒致死的可能。 综上所述,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面、胸部等多处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最终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意见】

根据委托方案情介绍、毒物检验结果、法医学尸体解剖以及组织病理学检验所见,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面、胸部等多处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最终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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