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92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乾安县,居住地为石家庄市鹿泉区。2017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8月8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鹿泉区司法局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鹿泉区司法局组成调查组,分别对村委会干部、房屋提供人、部分村民以及家属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制作调查笔录。8月19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重大执法事项审议委员会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寄出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11日,罪犯杨某自行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报到。9月14日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核对接收并送达回执。 9月15日,鹿泉区司法局为杨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告知其三日内到上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书面告知其于9月18日到区司法局参加宣告和入矫教育。 (三)组织宣告情况 9月16日上寨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9月18日上午杨某到鹿泉区社区矫正中心参加入矫宣告,中心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上寨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宣告结束后统一在社区矫正中心进行了入矫教育。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上接受监管、教育和帮扶,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工作、学习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户分离的情况日趋普遍,以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有利于社区矫正机构有效监管,也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对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审前社会调查,重点要对其是否在居住地长期居住,是否对所居住的村(居)民存在影响,社区矫正环境是否良好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对其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判断,真正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开展审前调查评估,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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