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聋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聋哑人。2014年3月10日17时许,王某某与妻子叶某因家庭琐事在家中二楼发生纠纷,并与上前劝架的仅有11周岁的儿子发生揪扯。争执过程中,王某某因一时恼怒,持棍、菜刀等工具在家中一楼及二楼对儿子头部及颈部进行殴打及砍打,最终其儿子因头部损伤至全脑功能性衰竭死亡。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随即对王某某实施控制,王某某以涉嫌故意伤意罪被关入看守所。因王某某系聋哑人,2014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向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对王某某法律援助的通知。2014年3月12日,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波担任本案援助辩护律师。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了手语翻译一同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不料王某某却因自已铸成大错万念俱灰,情绪极不稳定,并有自残行为,故被看守所关禁闭处罚。为尽早维护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梳导其心理,防止意外发生,援助律师通过和看守所沟通,在禁闭室会见到王某某。但在会见中王某某怀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拒绝回答任何询问,会见被迫终止。 第二次会见,王某某见到援助律师时,情绪稍微有些缓和,对于犯罪事实的询问,他供认不讳。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公诉后,援助律师在查阅了相关案卷后,决定本案以有罪、罪轻方向入手辩护,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以彰显司法公正。 在此后多次的会见及对案件不断分析中,援助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几点可以使受援人王某某减轻、从轻处罚的事由:第一、王某某除系聋哑人外,经鉴定,其犯案时处于“智力边缘”,系限制责任能力。第二、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王某某表现一贯良好,对儿子更是十分宠爱,这次行凶完全是一时冲动,系激情犯罪。第三、本案中虽说王某某是凶手,但死者系其唯一的亲生儿子,其实他自己同时也是受害者。 当案件移送到法院审判阶段,公诉机关以受援人犯故意杀人罪起诉。援助律师再次翻阅案件卷宗,仔细分析本案的犯案过程,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不同。给合本案,律师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超出了故意伤害或管教自已孩子失手的范围,因为从材料上看,王某某对儿子的殴打与砍打持续时间较长,而且是从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下手,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把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是准确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就没有对罪名提出异议,而是把精力主要放在搜集证明罪轻的证据上,例如向受援人居住地村委会调取了一份证明,以证明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等。 结合本案综合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王某某系聋哑人,案发时系限制责任能力但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后,王某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抗诉,本案终结。

【案件点评】

聋哑人作为弱势群体,也有获得公正司法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受援人系聋哑人,会见时需要手语老师进行翻译,沟通上十分困难,但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不懈努力,最终获得受援人信任,围绕本案事实,确定辩护方向,以受援人犯案时限制责任能力可以减轻处罚为支点,结合受害人与其关系,以王某某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为切入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为受援人最终获得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公正判决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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