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宋某某,男,1965年8月9日出生,大韩民国国籍,高中文化,住大韩民国汉城市,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2011年7月1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2012年11月12日调入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5月20日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北京市第二监狱二监区在2018年1月31日召开监区提请减刑集体评议会,监区拟对罪犯宋某某建议减刑。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罪犯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获得三个表扬奖励。无处分。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缴纳。该犯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减刑时需从严掌握。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某某减刑七个月。 二监区在会后将罪犯宋某某的减刑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罪犯宋某某的奖励情况、起始时间、减刑间隔、减刑幅度、一贯表现、是否从严等进行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在适用条款和减刑幅度准确,同意监区对罪犯宋某某建议减刑七个月的减刑意见,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2月7日监狱召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对罪犯宋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评审,通过了对罪犯宋某某的建议减刑意见,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未提出不同意见。监狱将拟提请减刑的罪犯宋某某减刑意见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警察、罪犯及罪犯亲属提出不同意见。 2018年3月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宋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审议,通过了对罪犯宋某某的建议减刑七个月的意见。2018年3月7日监狱将罪犯宋某某的减刑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呈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0日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监狱开庭审理罪犯宋某某减刑案件,驻监检察室两名检察官和监狱刑罚执行科减刑案件承办人以及罪犯宋某某本人参加庭审活动。2018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宋某某减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