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朱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先后任郁南县林业局和郁南县交通局局长的谢某某,以谢某某直接指定或事先打招呼的方式,先后承接了该县林业系统和交通系统的多个工程。为了感谢谢某某的帮助,在收到相关工程款后,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分多次以现金形式送给谢某某“感谢费”合计49.5万元,朱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于 2018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情况 2018年11月12日,郁南县司法局收到了云安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朱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1月19日,朱某某到郁南县司法局报到。郁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1月20日,朱某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完入矫手续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社会工作者、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为给朱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让朱某某清楚所犯罪行,明确罪犯身份以及矫正期限,正式进行社区矫正;告知其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监管的各项纪律制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并告知权利义务,让朱某某知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对朱某某的资料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录入,对其使用的手机进行定位安装激活使用;进行首次教育学习,让朱某某明白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督促朱某某按重点管理要求参加社区矫正 ,做到每周电话或口头报告情况、每15天到司法所书面报告情况、每月完成教育学习10小时以上、每月完成公益劳动服务10小时以上;朱某某自愿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并按指印。其担保人、家属表态,愿意协助司法所对朱某某进行监管帮教的义务。 宣告仪式结束后,朱某某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唯唯诺诺、惟命是从,给人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工作人员意识到他内心的恐慌,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疑惑,随后,工作人员对其开展了交心平等的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朱某某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朱某某是罪犯面受训斥、歧视的顾虑。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朱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主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积极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改造、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有效手段,是当今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因此,更要求我们司法行政机关把好接收入矫第一关。通过入矫第一关,使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主动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顺利早日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因为错误使用社会资源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有悔过心理,因此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这样容易造成对象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以人为本,区别对待,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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