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发生于2008年,按照案发时的国家规定,车主不能把私家车直接对外出租。阎某开办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21名车主将22辆私家车委托该公司对外出租。阎某按揭贷款购买了10辆江淮宾悦汽车,支付首付款和两个月按揭款后,断供。阎某将上述托管的22辆车和自己购买的10辆车租给田某开办的公司,田某将租赁的车辆质押给“银主”(放高利贷的人),从银主处高息借款,田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车主的租金和银主的利息,更没有能力赎回车辆,车主不但得不到租金,而且连自己的车也找不到,于是便到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起诉书指控:2007年12月到2008年10月,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情况下,从田某涛等21人处骗租轿车22辆、骗购轿车6辆(案发前已追回四辆),然后以高息为诱饵将涉案车辆非法质押套取巨额资金,将涉案资金转借他人或个人投资,案发后追回轿车8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3218960元。 第一次一审时,阎某辩称违法行为均是田某所为,自己无罪。2009年8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2月19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果,闫某系二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冠心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10年2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对闫某暂予监外执行。 阎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1年3月25日驳回再审申请。阎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12月2日,该院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裁定,撤销原来的一、二审判决,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次一审时,阎某还是无罪辩解。2013年8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阎某第二次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裁定,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三次一审时,阎某依然做无罪辩解。2016年2月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阎某第三次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做出裁定,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2018年3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通知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阎某提供辩护,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王令牛办理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1.起诉书指控受援人骗租、骗贷两项犯罪事实;2.关于骗租,受援人将车主托管的车出租给田某,田某将承租的车,抵押给银主高息贷款,最后由于田某资金链断裂,给车主和“银主”都造成巨大损失,受援人与田某之间即使无合谋,也有一定责任,但是受援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大;3.关于骗贷,受援人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购买了6辆涉案车,协议约定了车辆所有权保留给受害人,涉案车辆均登记在受害人名下,而且受援人支付了首付和部分月供,在这个过程中,受援人不构成诈骗。 庭前会见受援人很重要,受援人这些年一直保外就医,王律师就电话联系受援人,希望会见,却被受援人婉言谢绝了。但他没有明确拒绝法律援助,没有拒绝为他辩护。王律师提议:开庭当天在法院律师值班室见见面,聊一聊案情,以便有效辩护,受援人答应了这个提议。 会见时,受援人一直说,他没有骗租骗购,不存在诈骗行为。 庭审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受援人一直对检方出具的对其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法庭辩论阶段,他还是做无罪辩解。 为了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王律师在短暂的时间内经与受援人摆事实、讲道理,做出有罪从轻的辩护思路,不过法庭辩论环节的有罪从轻,不再是阅卷时候形成的受援人是从犯的辩护思路,而是调整为受援人涉案金额远少于起诉书指控金额的有罪从轻的辩护思路。虽然受援人与田某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卷内证据和庭审情况,不能证实受援人与田某之间有预谋,他们不是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调整思路后,王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罪名,受援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关于量刑情节,受援人涉案车辆为2辆,涉案金额238000元。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车22辆,涉案金额3218960元;3.受援人没有骗购行为,只有骗租行为;4.受援人也是受害人;5.受援人没有犯罪前科。 发表辩护意见后,王律师问受援人,他是否认可有罪从轻的辩护意见。受援人认可自己有罪。审判长为了确认,讯问受援人是否认可那两辆车是他签的合同,受援人说:“那两辆车的抵押合同是我签的字,不认可也赖不过去。”审判长进一步讯问受援人:“你是否变更自己的辩护意见,从无罪辩解变更为有罪从轻?”,受援人回答变更其辩解意见。 2018年8月16日,经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书采纳了王律师关于受援人涉案金额是23.8万元,有罪从轻的辩护意见,判决受援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8年8月31日,受援人收到判决书后,在宣判笔录上写道:“对判决结果满意,我接受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件,焦点在于受援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是否是共同犯罪。本案从2008年案发,到2018年结案,历经十年,省、市、区三级法院共9次审理,受援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属于典型的疑难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诚心诚意为受援人着想,从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取得了受援人的信任,受援人接受了有罪从轻的辩护意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除了正确利用证据、准确引用法律外,还要耐心倾听,做出专业判断,引导受援人正确理解法律,认识自己行为是否合法,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