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5日,越南人阮某银伙同另一嫌疑犯杨某商(以下简称杨某)一起驾驶小轿车运送越南籍老乡阮某银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城前往硕龙镇隘江村归春界河偷渡非法入境。阮某银和杨某各自驾驶摩托车返程途中遇到武某香等4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在交谈中获知武某香等人欲到中国务工,并答应帮其运送到大新县城找工作。途中武某香等4名越南籍女子每人预支4000元人民币作为请托阮某银、杨某帮找房子和找工作的费用。当日23 时许,车辆途经大新县桃城镇安平大道财政局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于2021年5月2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阮某银、杨某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为了牟利,运送5名越南人员非法出入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由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两个犯罪嫌疑都没有请律师为其辩护,大新县人民法院通知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两名嫌疑人提供辩护。 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经审查,依法指派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孔繁剑律师为阮某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受理后,到法院进行阅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为出庭辩护做了充分准备。在庭审中,孔律师指出,阮某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亦无异议,但提出阮某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阮某银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纳了孔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阮某银、杨某分别为作案用的OPPO手机和iPhone8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阮某银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于不顾,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破坏国(边)境正常管理秩序,触碰法律高压线,给疫情防控带来诸多风险隐患。法律援助律师依法接受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