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石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切割伤,伤后送某某医院诊治,经治疗后症情稳定,申请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市某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住院日期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11日)摘要: 石某某,男,50岁,以切割伤致左示指疼痛出血1小时余入院。 查体:左示指自甲床中段完全离断,断端创面活动性出血,末节指骨骨折,骨折端外露,甲床不规则裂开,远断端指腹干瘪,苍白无血运。 住院经过:2017年11月8日在局麻+基础麻醉下行左示指伤口清创+残端修整术+甲床修补术。 出院诊断:左手食指末节离断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2017年11月28日,对被鉴定人石某某(男性,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进行法医学检验。本次鉴定依据技术标准:参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检验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采用外部信息:某市某医院住院病历,X线片1张。 2.测量器具 阅片灯编号:XXXXX-XX;照相机编号:XXXXX-XX;钢直尺编号:XXXXX-XX。 3.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石某某自行步入检查室,神清,查体合作,精神可,营养可,左手食指末节缺损,皮肤疤痕长1.5cm。余无特殊检见。 4.阅片所见 某市某某医院2017年11月19日X线片1张示:左手食指末节缺损。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石某某于2017年11月8日切割伤,伤后送某市某医院诊治,诊断为:左手食指末节离断伤,住院期间行左示指伤口清创+残端修整术+甲床修补术治疗后出院。经鉴定人对其检验印证,认为以上临床诊断明确,损伤事实存在,且与本次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被鉴定人石某某切割伤致左手食指末节缺损,其伤残等级参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第5.10.2.5条:“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左手食指末节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石某某切割伤及左手食指,实际住院3日,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结合被鉴定人损伤及住院时间综合评定伤后误工60-90日,伤后护理60-90日为宜,伤后营养30-60日为宜。
【鉴定意见】
1. 被鉴定人石某某左手食指末节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 2. 被鉴定人石某某伤后误工60-90日,伤后护理60-90日为宜,伤后营养30-60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