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男,1987年12月生,黎族,海南省五指山市人,小学文化程度。2016年9月,朱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于2017年5月从三亚市看守所押送至海南省新成监狱一监区进行新犯入监培训。自入监以来,朱某认为判决不公,改造态度消极,抗拒民警管理,在新犯考核留级期间做出吞食彩灯软头的自伤自残行为,被监区调入强化组学习7天。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客观原因:朱某儿时父母外出务工,由奶奶抚养长大,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母关爱,导致其性格内向、偏执、以自我为中心。 主观原因:朱某在小学毕业后混迹社会,以打零工为生,平时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养成了好逸恶劳、肆意妄为的坏毛病,继而做出抢劫的犯罪行为。 2.服刑改造表现 自入监以来,朱某沉默寡言,少与他犯交谈,一直不服判决,改造态度消极,劳动工效时好时坏,对监区民警的谈话教育、现场管理有抵触心理。朱某入监后改造表现差,第一次入监教育考核不合格,被延长入监教育。延长入监教育期间,朱某吞食彩灯软头企图逃避改造。监区因此对朱某进行行为规范养成强化训练。 针对朱某的入监改造表现,监狱组织教育改造科、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和监区成立转化小组,深入研究分析,逐步了解到朱某不服判决和自伤自残行为的原因: (1)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不服判决。朱某所犯抢劫罪的涉案财物是三十一元钱和一部乐视手机,总价值约一千余元。该犯自述当时是一时贪念做出抢劫行为,抢得财物较少,没有伤害受害人,不明白为何判刑如此之重。朱某偏执地认为自己是受到了法官陷害。 (2)自伤自残企图引起监狱重视。朱某性格内向,偏执,认为没有人关注自己的案情,把不满地情绪转移到监区管理上,自己做出自伤自残行为一方面是因为身体和精神状况较差,一方面是为了引起监狱重视和宣泄不满。 3.心理行为表现 艾森克个性测验:精神质45分,内外向35分,神经质65分,掩饰程度40分。典型性格内向情绪不稳定型。性格偏执,情绪化,平时与他人缺乏交流。经咨询师分析,朱某是因为对入监生活不适应、对判决不服气加上被延长入监教育时间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导致朱某出现一般心理问题(症状持续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4.预期转化目标 (1)强化身份意识。 (2)强化认罪悔罪意识。 (3)帮助朱某适应改造生活。 5.教育转化的难点 (1)性格因素:性格内向,偏执,沉默寡言,不愿对民警敞开心扉。 (2)认知因素:文化程度低,不懂法律,认为法院判决太重。朱某曾不服气的反驳民警:“李某偷一辆电动车才判十个月,我抢一千块钱就判四年多,这明显是错判!一定是法院的法官对我有意见,故意判决这么重!”这些错误认知导致朱某不相信司法公正,认为自己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 (3)环境因素:不适应服刑改造生活,人际关系紧张。 6.教育改造方案 针对朱某入监以来的表现,包组民警认真查阅朱某档案、了解案情,与朱某进行多次谈话教育,了解该犯个性特点和成长经历,制定了如下教育改造方案: (1)依法严格管理和帮教感化相结合。 在朱某进入强化组学习后,包组民警安排一名特岗犯、两名新犯对朱某进行夹控,并依据监狱、监区规定对朱某制定了严格的强化学习计划:一小时队列训练+十分钟休息+半小时监规背诵,在学习时间和休息时间外循环进行。强化学习期间,包组民警多次找朱某谈心。最初朱某比较沉默,回应民警的问话简短,对民警有戒备心理,不愿与民警多交流。对此情况,在朱某吞食软头事件发生后,包组民警立即安排监区医务犯对其进行体检,让朱某服食适量泻药辅助朱某将服食的软头排出体外,并安排包夹罪犯定期询问朱某身体状况及时汇报。在了解到朱某没有家属会见、账户里没有存款、无法购买日常用品后,包组民警给朱某送来牙膏、香皂、毛巾等基本生活用品,同时安排包夹罪犯在生活上多与朱某交流、关心朱某。这些举措让朱某感受到民警的重视与关怀,使朱某逐渐消除了对民警的抵触心理,开始愿意交流自己的想法。在后续地了解中,包组民警抓住朱某对其父母又爱又恨的复杂感情。为了让朱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重新燃起积极改造的希望,包组民警通过朱某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等渠道与朱某父母取得联系,向朱某父母说明了朱某在监狱内的改造情况,表达了希望通过朱某父母达到帮教朱某的想法。在朱某父母的积极配合下,包组民警为朱某父母拍摄了一部给朱某鼓劲的短片来促使朱某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朱某看过民警带回的短片之后情绪激动,嚎啕大哭,内心的坚冰融化,改造态度开始由消极转向积极。 (2)强化身份意识和行为规范养成相结合。 针对朱某监规纪律意识较差的情况,包组民警为其制定了详细的转化计划,促使朱某强化身份意识、养成良好行为习惯。首先,包组民警要求朱某必须学会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通过不定期抽查来考核朱某的背诵情况,使朱某领会监规的实质内容并落实到日常改造生活中,用监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其次,强化朱某队列训练、体操等考核内容,上炼精神面貌,下抠动作细末,将朱某强化训练到符合考核标准。在狠抓训练的同时,包组民警还安排朱某晚间观看《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及“学雷锋、做好事”等道德教育活动视频,正面加强朱某“是非观”教育,帮助朱某分析自身犯罪原因,转变朱某的错误认知,让朱某意识到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使其服从判决、认罪悔罪。 (3)法律援助和认罪悔罪教育相结合。 朱某认为自己被判刑期过长,一直想申诉。对此,包组民警多次找朱某谈话,为朱某讲解《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定刑判定,分析朱某抢劫事件的经过,引导朱某结合法律条例理解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性质不同,改变朱某认为法官对其有意见、是故意判决过重的错误认知。同时,包组民警安排朱某参加法律援助活动,让律师为朱某的申诉问题答疑解惑。在法律援助活动后,朱某认识到自己的认知错误,打消了申诉的念头,开始从内心接受判决,认罪悔罪。 (4)引导朱某适应改造生活。 针对朱某性格偏执、沉默寡言、错误认知等个性特点,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安排咨询师对朱某进行心理矫治。在矫治过程中,咨询师运用认知疗法,与朱某共同分析和找出不良认知,让他懂得以自己的价值观念来认识自我是片面的,启发他学会换位思考,理解受害者的痛苦、理解法官的依法执法,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朱某通过总结,把在矫治中学到的科学的思维方式内化成改造态度,心理压力得到缓解。在转化期间,咨询师还安排朱某参加了两次团体辅导:一次是以解决人际关系为主题的“前进的路上你我同行”;另一次是以探索自我、解析心结为目的的“明明白白我的心”。在两次团体辅导中,朱某领悟到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慢慢改善,错误认知得到进一步纠正。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为期2个月的入监教育,朱某消除了对民警的抵触心理,改造态度由消极转变为积极,开始从内心接受判决,服从管理,真诚悔罪,与其他服刑人员关系也有所好转,消除了自伤自残的念头。朱某在汇报改造思想时说:“现在我知道自己以前做错了很多事情。” 在教育转化过程中,转化小组通过分析该犯的认知和行为,制定教育转化计划,及时把握时机,抓住突破口,成功使朱某向民警敞开心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知,重新看到改造的曙光。朱某的个案转化表明:只要找准问题的切入点,抓住问题的根源,以解决实际问题和个别教育转化相结合的方式,就能对罪犯实施有效转化,为践行治本安全观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