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何某于2019年11月1日来我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其丈夫已死亡,何某丧偶后未再婚,购买了座落在武汉市硚口区XX达大道XX室的混合结构房屋一套,该财产系何某的个人财产。何某与原配丈夫共生育四个子女,为避免在其去世之后产生争议,何某特表示要进行遗嘱公证,将上述房屋遗留给儿子小何继承。根据何某的遗嘱公证申请,我们按照其意愿代为起草遗嘱,并全程录音录像,为其办理了公证遗嘱的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公证员详细为其解释了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向其再三强调公证之后遗嘱指定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取得标的产权的有关手续,公证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得到何某的再三赞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长江内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何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何某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陈欢欢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手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何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