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的一天,公证处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李某,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得知,李某的爱人张乙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现在需要办理继承过户手续,李某和女儿张小乙商量好,房屋打算过户到李某名下。经询问,李某的爱人未曾立过遗嘱。公证员向李某解释,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经过进一步了解,张乙的父亲先于其去世,母亲后于其去世,张乙兄弟三人。由于张乙的母亲后于其去世,属于母亲的份额就发生了转继承,也就是说大哥张甲、弟弟张丙有权继承其母亲的份额。李某听了公证人员的解释后,跟公证员说道:弟弟张丙多年前已被法院执行死刑,其生前未婚无子女;大哥张甲还健在。公证员要求李某提供张丙被执行死刑的相关法律文书并与大哥张甲协商好继承意见。几天后,在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证员顺利为李某一家办理了继承公证,房产顺利过户到李某名下。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燕京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小乙,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张乙,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北京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李某、张小乙、张甲因继承被继承人张乙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北京市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单位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地址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乙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 二、继承人李某、张小乙、张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乙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张乙生前与其配偶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 三、据被继承人张乙的继承人李某、张小乙、张甲称,被继承人张乙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张乙的配偶李某;女儿张小乙;父亲张某某;母亲刘某某。 其中父亲张某某已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母亲刘XX于二〇XX年X月X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张某某去世后未发现刘某某有再婚记录。 刘某某还有两个子女:张甲、张丙;其中儿子张丙已于一九XX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其生前尚未达法定婚龄。 刘某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 五、现李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乙的遗产,张小乙、张甲均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张乙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张乙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张乙死亡,其母亲刘某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刘某某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儿子张甲、孙女张小乙共同继承。现张甲、张小乙均已声明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张乙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乙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李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