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80年5月3日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犯妨碍公务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月30日被送往巴中监狱服刑, 2013年5月7日转入川西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经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申诉,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川19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将该再审判决书送达川西监狱。 法院再审判决后,罪犯杨某某的家属和委托律师认为杨某某经再审后刑期发生变化,并且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成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已获得的减刑九个月,杨某某应当已经刑满,要求监狱将杨某某释放。 监狱民警向其家属和律师告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的,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的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并做了详细的宣传解释工作。家属当即表示无异议。向罪犯杨某某送达判决书时,也一并就以上法律规定予以告知。监狱就此案例在罪犯中开展了法制宣传;并通过向罪犯家属和律师的宣传解释起到了向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效果。 监狱收到再审判决书时,虽然距罪犯杨某某刑满只有两个月时间,但为正确执行刑罚和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监狱立即启动了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重新裁定程序。刑罚执行科综合罪犯杨某某再审裁判的情况和原减刑情况,审查认为:罪犯杨某某减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提请对罪犯杨某某原减刑重新裁定。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进行评审。 2016年10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监狱检察官参会,会议审议认为:刑罚执行科提交的材料属实,罪犯杨某某减刑重新裁定情况符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作出同意提请对罪犯杨某某原减刑重新裁定的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书面征求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提请对罪犯杨某某原减刑重新裁定的检察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检察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某重新作出减刑裁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重新裁定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变更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以(2016)川刑更55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该院(2015)成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此减刑案件办理自监狱收到再审判决到减刑裁定送达,只用了17个工作日,即体现了严格依法执法,各级各部门高效办案,又最大程度保护了罪犯的权益,并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