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7年,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某村叶某为筹建葡萄园,承租同村蒋某某等60多名农户的110多亩土地。 后来,叶某在经营过程中疏于管理生意逐渐萎缩。自2013年10月起,叶某便将110多亩土地撂荒。至2015年,叶某已拖欠2年土地租金13万余元未付。60多名村民为索要土地租金找叶某谈判,而叶某却避而不见。村民多次寻其未果,便集体到新街镇政府上访。在镇政府的指引下,村民们前往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走司法程序,依法诉讼维权。泰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村民申请后,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迅速为农户们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指派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蒋庆东承办此案。 蒋庆东查看了他们当初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租金给付明细等证据材料,赴管凤村村委会及新街镇政府调查取证,了解案件始末情况。管凤村村委会、新桥镇政府对纠纷的发生经过,出具了书面说明。2015年4月9日,蒋庆东拟写了《催告函》,催告义务人叶某尽快履行合同,结算租金。叶某及其家人拒收,《催告函》被邮局退回。 由于非诉讼协调未果,蒋庆东于2015年5月5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同样被拒收退回。随后该案进行了公告送达。 为了核算各户租金,蒋庆东与法官在公告期间,一起到土地承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发现1994年二轮发包时户与户之间的界址都被破坏掉了,每一户的田块实际位置无法确定。为了查明案情,蒋庆东又赶到新街镇农经管理科,调取了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原始丈量底册等资料,依据该底册绘制出所涉承包地面积及位置的示意图,发现涉案各户承包地面积账册上存在折算率,且户与户、组与组之间的折算率均不相同。由于实际田亩面积与《承包权证书》上记载的面积不一致,蒋庆东为此专门到各组走访,向1994年参与落实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的村民代表了解情况。走访中,有一周姓村民出示了一份2013年年租金发放时,由叶某亲自制作的土地年租金发放表,所涉70户农户都签名领回了当年的租金,该表中都是按实际种植面积计发的年租金,蒋庆东取得该证据材料后立即向法庭进行了举证。 在此期间,前期涉案五个村民小组中又有37名农户申请要求加入诉讼,由此委托申请法律援助的维权农户数达到了60户,涉及土地面积为102.41亩。由于涉案人数众多,蒋庆东遂组织农户们共同推选了5名诉讼代表人。 由于该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叶某见法院公告送达后,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亦委托了代理人到庭应诉。其代理人提出了三点抗辩意见:1.诉讼主体错误,理由是涉案110亩土地在2014年就已转包给无锡人,出示了转租的合同书;2.同意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归还土地给各原告。3.租金给付义务由新街镇人民政府承担,叶某不承担责任。理由一是叶某当年承租土地搞葡萄园是为了完成镇政府的工作任务;二是镇政府扣留了其应享受的30万元政府特种种植补助款;三是镇政府同意其将粮田改种林果植物,违反了《耕地保护条例》的规定,镇政府有过错,双方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针对叶某的观点,蒋庆东予以一一反驳。理由:1.原、被告间的租赁关系并未解除,农户们对叶某私自转租不知情,转租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系非法转租;2.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新街镇人民政府并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责任理应由违约一方,即叶某承担。叶某是否应领取市政府特种种植补助款与本案诉请无关,可以另案解决;3.粮田变成葡萄园,改种林果植物,并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没有违反《耕地保护条例》规定。综上,被告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庭审第二天,有近30名村民来到蒋庆东办公室等说法。面对他们的质疑与忧虑,代理人不厌其烦释明法律,进行利弊分析,化解他们的顾虑,打消他们不理性的念头。 庭审后,法官两次召集双方调解,三次会同实地现场勘查,精确计算各户租金金额。2015年11月9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叶某支付60名农户2014年、2015年度的土地租金、使用费合计118848元,并限期叶某清除租赁土地障碍物后将土地返还各户。叶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户依法对耕地享有承包权、出租权、有种植经营自主权;维持土地农业用途性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种植葡萄并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方应当全面、及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2016年4月26日,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底,叶某与无锡人之间的转租案亦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租约。2017年1月20日前,叶某给付了全部租金,交还了复垦好的土地,该纠纷中叶某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没有起诉的另10名农户的租金及土地也参照法院判决,一并履行完毕)。至此,长达四年之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此类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较为罕见。该案对法律援助介入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处理基层矛盾纠纷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土地乃农民生存之根本,牵涉农户众多。承办人巧妙地运用民诉法中共同诉讼代表人制度,建立了彼此间的信任机制。面对质疑,承办人耐心解释案情、理性引导。叶某的拖赖,屡屡为诉讼制造障碍,承办人和法官均耗费了极大的心力、时间,工作量大。庭审中,承办人代理观点有针对性,举证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受援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