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王某贪污、受贿辩护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男,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原站长。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2015年8月17日被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8月31日被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受贿 2008年至2011年,王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质量监督过程中,收受杨某、陈某等五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70000元,为上述房地产项目质量监督方面提供帮助。 (二)贪污 2006年将用于购买办公房的财政直接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没有入账,直接转入王某安排的单独开设的由连云港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资设立的连云港某咨询公司账户,2014年因银行销户,王某安排会计杨某将该20万元连同利息13649.3元转入吕某公司账户,2012年5月,王某调任后也未向后任领导交接该笔款。此款由王某、杨某实际控制。

【代理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王某犯贪污罪,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一)王某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客观上王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三)王某贪污20万元证据不足。 二、起诉书指控王某犯受贿罪证据不足 (一)王某没有为所谓行贿人谋利。 (二)王某受贿17万元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王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针对贪污提起抗诉,王某不服受贿罪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改判王某构成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处罚金十五万。维持对受贿的判决。

【裁判文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刑终162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代理人始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终审认定王某构成贪污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代理人认为是考虑公诉机关抗诉等因素妥协的结果。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最终结果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也是难得的,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在非排程序中争取到了观看审讯同步录像的机会,解决了当事人关于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的部分疑问。本案在一审阶段如果当事人认可受贿指控,也许不会出现贪污被抗诉即改判的结果。建议加强在类似案件中与当事人就客观事实和裁判结果选择上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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