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邓某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被继承人栾某户下有其妻子邓某及5名子女共同的粮补款,因栾某病故,银行卡密码丢失并锁死,导致所有户下成员的粮补款不能被取出,经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邓某等全部继承人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再向银行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后才能领取粮补款。公证员在了解邓某的情况后,要求邓某除提供正常的公证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粮补款证明,证明栾某土地户下共有几人土地,粮补款是多少。并告知邓某需与栾某土地户下其他5名成员共同来到公证处办理粮补款继承公证。同时公证员对以下内容向申请人邓某进一步予以了明确:邓某在继承栾某粮补款时能将户下其他人的粮补款一并取出,故而需经与其他继承人及土地户下其他成员共同商议,所有继承人、土地户下的其他成员的意思均达成一致后,可以委托邓某代为领取和保管。 邓某提供所有材料后,在公证员预约好的日期与所有继承人及土地户下的其他成员共同前来办理公证,公证员又再次向所有继承人告知,被继承人栾某户下共有七人的粮补款,被继承人栾某自己的粮补款份额为遗产,且因被继承人栾某的5名子女均提出放弃继承权,故邓某在继承栾某的粮补款时,能将被继承人栾某粮补户下其他人的粮补款一并取出,在所有继承人、土地户下的其他成员均表示同意后,公证员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在笔录中再次提出继承人在继承上述粮补款时会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粮补款的份额一并取出,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意并确认签字,之后继承人邓某又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其他所有继承人、土地户下的其他成员确认,明确表示由邓某代为领取、保管上述粮补款。并在邓某领取上述粮补款后,将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土地户下的其他成员)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等。 公证员在审核申请人邓某提交的全部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粮补款遗产继承公证。 国家依据土地承包给付农户的粮食综合补贴是以种植户为单位,再由每户“一卡通”持有人取出,分配给户中的每个人。因每户“一卡通”持有人一般是这个家庭的户主,而户中的子女长大后,也因为各种原因,未主张过分配此项财产权利。久而久之,大家也模糊了粮食综合补贴和普通财产继承的区别。在办理粮食综合补贴这类财产继承时,首先要明确此承包户中有几人,然后要厘清除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发生继承,户中其他人的粮食综合补贴款归本人所有,不发生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邓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XX,身份证住址:XXX省XX县XX镇XX村。(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被继承人: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XX,生前住址:XXX省XX县XX镇XX村。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0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存折、银行查询单、粮补款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二0XX年X月X日因病在XXXX市死亡。 二、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粮补款人民币XXX元,现存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 三、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邓某、长子栾XX、次子栾XX、三子栾XX、长女栾XX、次女栾XX、父亲栾XX、母亲张XX。 其中,被继承人的父亲栾XX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张XX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五、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遗嘱查询备案平台》,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过公证遗嘱。 六、现邓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栾XX、栾XX、栾XX、栾XX、栾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为栾某户下七口人(栾某、邓某、栾XX、栾XX、栾XX、栾XX、栾XX)的粮补款,其中属于栾某的粮补款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邓某、长子栾XX、次子栾XX、三子栾XX、长女栾XX、次女栾XX、父亲栾XX、母亲张XX共同继承,因栾XX、栾XX、栾XX、栾XX、栾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又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及孳生的利息由邓某一人继承。并由继承人邓某代表上述土地户下其他成员领取和保管上述款项。 注:本公证书不做为被继承人土地及粮补户名变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嫩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