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杨先生到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咨询。杨先生称,在他们结婚后,其妻子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妻子一人的名下。现在妻子过世了,经协商,妻子的父母想继承房子。公证员经咨询询问后,告诉杨先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作为配偶,杨先生依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如果其妻子的父母想办理过户,杨先生需要放弃其继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吉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第2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之夫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未发现有子女。因此,公证处出具了由被继承人父母共同继承的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京首佳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系被继承人之夫) 申请人:吉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系被继承人之父) 申请人:赵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址同上。(系被继承人之母) 被继承人:吉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 公证事项:继承房产 申请人杨某某、吉某某、赵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吉某的遗产,于二○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死亡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公证书。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陈述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 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且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吉某于二○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杨某某、吉某某、赵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吉某遗留的房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xx号。 上述房产系被继承人吉某的个人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吉某的继承人杨某某、吉某某、赵某某称,被继承人吉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吉某的丈夫杨某某,未发现吉某有子女,吉某的父亲吉某某、母亲赵某某。 五、现吉某某、赵某某均表示要求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吉某的上述遗产,杨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吉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吉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财产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现被继承人吉某之夫杨某某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吉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且未发现吉某有子女,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吉x的上述遗产由其父吉某某、母某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首佳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