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政府部门委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信息不全问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伊通河中段征收项目为吉林省长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在项目启动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范围内进行了摸底调查。但在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有部分未经登记建筑物权利人不配合征收工作,不予提供相应产权信息,针对如何破解这一问题,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争议焦点】

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对于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权利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的如何进行处理。

【律师代理思路】

通过对房屋权利人下发《伊通河中段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举证通知书》,要求相应权利人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供相应证据,如逾期不提供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充分结合测绘、调档等材料开展相应权属认定工作。

【案件结果概述】

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供该非诉案件的解决方案,大大缩短了某区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建筑联合调查组对相应建筑合法性认定的时间,确保伊通河中段征收工作能够按时完成。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由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被征收人也就不确定,补偿工作难以进行。在此情况下,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又不能不予以补偿,又不能因此久拖不决影响整个征收补偿工作。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除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外,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也有必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相对方应如何确定,我们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在产权人不明晰的情形下,对房屋提出相应权利主张的主体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是房屋权利人,这样既保证了补偿决定的程序正常进行,也合理维护了相应权利人应得利益。

【案例评析】

征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即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体现,又涉及到个体利益的保护,以保证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不仅仅要维护重点工程的工程进度,更要合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中,通过下发举证通知书的形式,并结合测绘、档案等基础材料,能够在短时间内准确定位房屋权利人,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同时,真正做到了切身维护群众利益。

【结语和建议】

目前我国对于征收工作的机制并不健全,对于征收工作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征收法规中相应概念,如征收补偿决定的相对人、征求“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等;完善征收工作中听证程序;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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