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家属与重庆市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唐某某系重庆市某物业公司职工,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9月14日下午7时许,唐某某与下一班值班保安办好工作移交,并通过打卡机打卡确认下班后,从值班保安亭出来准备骑摩托车回家,在离开保安亭四五米远处突然倒地。小区业主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重庆市某物业公司值班的保安人员随即也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医生到场后,对唐某某进行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最终确认唐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铜梁区公安局的警察接到报警后也及时赶到了事发现场,依法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协调各方将唐某勇的尸体送至殡仪馆存放。2017年9月15日,铜梁区公安局刑侦支队向死者家属和重庆市某物业公司通报勘验结果,确认唐某某的死亡排除他杀可能。2017年9月16日,重庆市某物业公司主动通知唐某某直系亲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物业公司提出愿意按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人员待遇支付死者亲属安葬费、死亡补助金共计29000元,而死者亲属认为应按国家工伤保险政策支付1200000元的赔偿。 由于当事人双方对适用国家政策依据和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协商未成。9月7日,物业公司与死者亲属再次进行了协商,物业公司任然坚持应按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人员政策赔偿,并愿意再给死者亲属一定数额困难补助,共计赔偿80000元,死者亲属也降低赔偿标准,但仍然坚持要求赔偿60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任然争议较大,再次协商也未取得结果。2017年9月22日,死者亲属唐某甲、陆某某、罗某某、唐某乙等和重庆市某物业公司共同向铜梁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纠纷发生在党的十九大将召开、国庆和中秋佳节即将到来的敏感时间节点,为了维护节日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平安祥和的国庆中秋佳节,铜梁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决定由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郑某等三人组成调解小组,在征得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当天即组织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查明,唐某某系重庆市某物业公司职工,物业公司和死者亲属对公安机关的结论无异议。另查明,物业公司与死者唐某某生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700元,绩效工资100元,物业公司没有给唐某某购买社会保险。唐某某的父亲唐某甲(生于1951年4月)、母亲陆某某(生于1954年12月)均健在,已按月领取社会保险金。唐某勇的妻子罗某某(1974年12月)、儿子唐某乙(生于1997年1月)均在外打工。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唐某某的死亡原因、过程等均无争议,但对死亡属性是非因工死亡或因工死亡发生了巨大争议,死者亲属坚持认为唐某某是在刚交接班后,在所工作的小区内死亡,应适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赔偿,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唐某勇是下班后因自身疾病死亡,应适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前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非因工死亡标准赔偿,使调解陷入了僵局。为了准确定性唐某某的死亡属性,调解小组立即协调公安机关调阅了物业小区的监控视频、打卡记录、120出车记录等相关数据和影视资料,通过科学详实的有力证据,固定了唐某某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等重要情节,同时商请人社局从事工伤认定的相关同志对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前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全面的解读,并提出对于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建议。调解小组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人社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解读,确认唐某某的死亡是在下班以后非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不符合视为工伤的条件,因此应认定唐某某应属于非因工死亡。 对唐某某的死亡属性确认后,对政策的用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死者亲属逐渐平复了情绪,降低了赔偿数额要求,回到了调解桌前。调解小组也及时抓住时机,给物业公司做动员工作,建议多考虑死者家庭的困难,要求企业要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最终促成纠纷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自愿同意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的相关规定解决唐某某的死亡赔偿问题。 2.重庆市某物业公司一次性赔付死者亲属等4人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家庭困难补助、死者丧葬服务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67300元。 3.协议达成后,纠纷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对方的工作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借口上访。

【案例点评】

本案中死者死亡地点特殊,恰好发生在死者下班后几分钟的时间内离工作岗位几米远的地方,容易造成死者亲属对死亡性质的认识即是因工死亡或非因公死亡的争议。而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存在的最大争议焦点就是死者亲属一方认为死者就倒在工作岗位仅几米远的地方,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死者是在打卡下班完成工作移交后,在非工作岗位、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应按非因公死亡标准予以赔偿。调解小组根据掌握的证据,准确定性了唐某勇的死亡属性; 现代科技的运用为本案的准确定性和有效化解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纠纷调解过程中,通过协调公安机关,调取了物业公司的打卡机记录和物业小区视屏监控,准确记录死者的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为本案中将死者的死亡定性为非因工死亡提供了准确科学详实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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