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三峡移民税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羁押于江苏省如东县看守所,看守所通知如东县法援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如东县是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税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接到通知后,如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并指派律师陈爱红为税某某提供法律服务。 如东是三峡移民大县。接受指派后,律师立刻与犯罪嫌疑人税某某的母亲周某某电话联系,但因其浓重的四川方言无法沟通。为了节约时间,律师决定立即去犯罪嫌疑人所在的丰利镇进行当面沟通。到了丰利镇,在镇政府的帮助下见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周某某。在另一个三峡移民的翻译帮助下,律师与周某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办理好相关的委托手续。在沟通中律师得知,2017年8月9日,丰利镇派出所的人员向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周某某送达拘留决定书的时候,双方发生了争执,周某某拒绝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为了能办好该案,2017年10月12日,律师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仔细询问了税某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10月13日,律师在如东县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其陈述:因不满如东县政府对三峡移民补贴政策,遂建立微信群,并于2017年7月29日下午聚集三峡移民代表在某宾馆开会商讨去南京上访的事情,且在网上订购了部分帽子并制作了横幅,8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丰利派出所约去谈话,随后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8月8日在侦查人员讯问时,税某某陈述其帮助老乡向他人讨要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实。8月9日,如东县公安局以其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其刑事拘留,8月17日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延长羁押期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共有7人,到律师会见时止,其他6人均已取保候审,其不能接受为什么只有他一人仍被羁押。律师向其宣讲了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税某某表示明白并保证服从看守所的监规。根据受援人的陈述和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罪名,律师认为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成立,并将该法律意见反馈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未采纳该意见。 2017年11月13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3日,律师与税某某的母亲办理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手续。11月24日,律师去检察院复制了卷宗,利用双休日时间认真阅读了整本卷宗,全面掌握了案件相关情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结果犯,是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惩罚。本案犯罪嫌疑人为上访在网上订购了部分帽子、制作了横幅,并在宾馆讨论上访事宜的行为是犯罪的预备,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也未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律师认为受援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不成立。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详细陈述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重视。2017年12月12日,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2月15日,检察院向如东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陈述了被告人为上访聚集人员开会的事情,但未认定为犯罪行为,仅以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受援人收到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开庭传票。 3月12日,律师再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与税某某的母亲办理了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去法院调阅了卷宗,并对案件做了进一步分析,跟法官深入交流了辩护意见。 2018年3月14日,律师到如东县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在会见时,受援人表示,自己参与非法拘禁犯罪行为是受本案另一被告人刘某某的指使,向被害人索要合法债务。他控制被害人的每一个步骤均向刘某某报告,由刘某某决定接下来该怎么做,将其立为第一被告人,他对此有抵触情绪。律师再次认真翻阅卷宗,并于3月17日向法官提出被告人当初是出于哥们义气,向被害人讨合法债务,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他是接受本案另外两个被告人的指示、安排。本案被告周某、余某某、曹某某三人虽然是他打电话叫来的,但是这三人的工资给多少,被告人税某某不能决定,支付给三人的工资他也未经手,由本案其他两个被告人直接支付。这个事实也反映被告人税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话语权,完全处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 律师向法官提出五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税某某在侦查阶段交代了与侦查机关掌握的罪名不同的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是起诉书未认定。二、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三、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本案被害人除了不能随便离开被告人税某某的视线外,其吃饭、睡觉均未受到任何限制,而且他还可以通过手机与外界联系。四、本案受害人拖欠债务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五、被告人税某某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这些均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律师与法官的庭前交流对本案的审理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2018年3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整个庭审过程中税某某的认罪态度比较好。律师庭前提交的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法庭的采纳。被告人税某某与其他两个被告人均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其中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庭审结束后,受援人税某某表示对庭审结果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受援人是三峡移民,因其思想认识的原因,承办律师多次长时间与其进行沟通,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从法律角度为其释疑解惑,最终稳定了他的情绪,为有序的法庭审理奠定了基础。承办律师对受援人涉嫌的罪名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有不同的看法,多次与承办此案的警官、检察官沟通联系,并与法官就此案的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律师与检察官、法官都是法律人,均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本案的办理,集中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