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辅助保全证据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执行员肩上的担子也越发繁重。XX市公证处与XX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达成了合作协议,共同探索公证力量保障执行工作的新方式。 前段时间,我们的司法辅助工作人员在法院导诉台接到了一位胡先生的咨询电话。胡先生是Y市人,在2015年的时候曾在XX市工作,当时他通过同事介绍出借给XX市的马先生40万元,马先生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道XX景苑X区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抵押给胡先生并办理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但借款期限到期后马先生不但没有偿还借款,连人都不知去向,因此胡先生向XX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院判决马先生应于2017年9月底之前偿还60多万欠款,可是马先生一直都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所以这次胡先生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胡先生目前回到了Y市工作,无法亲自赶过来立案,司法辅助工作人员了解到胡先生的困难后,当即向胡先生讲解了微信小程序“浙江移动微法院”的操作方法,并实时指导胡先生提交了执行立案申请,通过审核成功立案,解决了胡先生诉讼路远来回跑的难题。 胡先生的执行案件立案后,我们在执行局的司法辅助人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马先生进行执行查控,制作了相关执行文书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因马先生下落不明,执行文书未能送达,又因马先生是老赖,其银行账户并无余额可以进行冻结,所以我们立即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相应措施。另一现场,我们的司法辅助调查人员携带着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在XX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马先生名下的位于XX市XX街道XX景苑X区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进行查封。据该案件的执行员说,被执行人马先生此前在法院还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是个名副其实的老赖,但是胡先生还是幸运的,因为作为抵押权人,他对马先生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道XX景苑X区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我们的司法辅助网拍人员在接到该案执行员移送的拍卖材料后,于当日就将被执行人马先生所有的上述房产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挂拍。本以为接下来的一切可以水到渠成,但是在开拍前一个工作日,该案的执行员急急忙忙联系到司法辅助人员,原来是上述亟待拍卖的房产内还有人居住,且居住人员经过劝说并无搬离的意愿,无奈之下需要我处协助法院进行强制腾房工作。 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XX市人民法院XX市公证处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我处在经过利害关系审查之后受理了XX市人民法院的公证申请,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对强制腾空位于XX市XX街道XX景苑X区X幢X单元XXX室房屋的过程中,涉及房屋内的物品清点程序进行保全证据,并对该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摄影、摄像及封存。清点行为结束后,将物品交由XX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接收和保管。最后,本处为XX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公证书,确保第二天网拍开拍的顺利进行。该网拍案件经过一拍流拍、二拍最终以人民币77万元成交,在长达一个半月的拍卖过程中,我们的司法辅助网拍人员处理了房产拍卖咨询、陪同看样、成交交接等大小事宜,确保最终该标的物顺利成交,拍卖款按时进账,帮助债权人胡先生优先受偿。 本以为事情到此可以圆满结束,但是上述房屋中的实际居住人(即被执行人马先生的女友及未成年子女)却向法院提出异议,称上述被拍卖的房产是他们母子的唯一住房,虽然执行员已经为他们母子在同一小区租好了一套临时安置房,但该女子仍不肯罢休。执行员眼看本可以结案的案件因执行款不能发放导致不能结案却无计可施,这时我们的司法辅助人员向执行员介绍了提存公证,根据《XX市人民法院、XX市公证处关于执行款提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员可以将不能发放的执行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提存至XX市公证处专用账户,待处理好上述纠纷后,再将执行款发放到胡先生手中。执行员最终采取了我们的提议,保障了胡先生应有的权益,同时也为马先生的女友和未成年子女保留了必要的生活开支费用。至此,该案终于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在当前法院执行压力剧增的情况下,能实现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法官能集中精力做好执行工作,借助公证的力量,使执行工作在阳光下开展。同时发挥公证处自身公正性的见证监督作用,承担起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等公益责任。公证之光,照亮了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温暖了看似冰冷的执行之路,也见证了XX法院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今后,公证之光,必将照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更多环节,为司法公正做出更多的贡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XX字第XXX号 申请人:XX市人民法院, 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街道XX西路XX号。 负责人:甲(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市人民法院根据(XX)浙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XX)浙XX执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强制腾空位于XX市XX街道XX景苑X区X幢X单元XXX室房屋的过程中,涉及房屋内的物品清点程序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作出的(XX)浙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和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XX)浙XX执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张勤及工作人员李琰、戴明杰、钟马涛、沈灵娴、蒋钰凯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来到位于XX市XX街道XX景苑X区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参加由申请人XX市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对该房屋执行强制腾空,并对该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摄影、摄像及封存,并现场制作《搬迁物品清单》一份。清点行为结束后,将物品交由申请人的执行员丙接收和保管。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戴明杰、钟马涛对整个强制腾空物品清点的过程进行了摄影、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搬迁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的签名均属实;现场摄影取得的照片八十八张,现场摄像刻录制作成的光盘二张,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搬迁物品清单》一份,共三页; 二、照片八十八张,共四十四页; 三、光盘二张。 浙江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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