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71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龙江县人,因犯容留卖淫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止。2019年9月17日交付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2月2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凌源第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和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 3月3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对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真实,所提交书面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且来源合法,作出同意监区对王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就实体条件、办案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尺度、材料规范等方面对服刑人员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5月11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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