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方某山与方某刚是亲兄弟,相邻居住,双方因盖羊圈等琐事一直吵得很不愉快。方某山在双方有争议的土地上盖羊圈,方某刚看到后与方某山理论,在随后的争执中方某山使用铁锹将方某刚的头部砍伤,并用砖头打在方某刚妻子袁某翻的背部,后又用铁锹头将袁某翻面部砍伤。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翻“面部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创口”、“右眼眶下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方某刚“头皮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方某刚被羁押在伊金霍洛旗看守所。审判阶段因方某刚未聘请律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通知伊金霍洛旗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辩护,伊金霍洛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奇轩昊,为方某山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联系了看守所预约会见,方某山对自己一时冲动将哥嫂打伤的事后悔不已,并表示愿意接受惩罚来换取哥嫂的原谅。后承办律师去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阅卷,认真梳理案件,为受援人提供有效辩护做了充足的准备。 在庭审期间,辩护律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方某山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方某山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方某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对作案过程做了详细供述,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有深深的悔意,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方某山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归案前,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被告人在激情之下对亲哥哥大打出手,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庭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方某山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且互为邻里,因多年的琐事积怨累积成一场让亲人分离的血腥打斗,危害已经造成,后悔为时已晚,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方面做了减轻处罚的辩护,但其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被害人遭受伤痛,被告人入狱服刑,这一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可谓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