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荀某,男,1974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辽宁省盖州市西城办事处。2017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 2017年5月11日,荀某到盖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荀某于2017年5月11日到司法所报到,入矫后,司法所针对荀某的认罪态度、心理特点、犯罪性质、家庭和社会生活情况,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荀某犯罪原因主要在于对法律认识不足,缺乏对法律的学习,为此司法所通过组织其学习法律,使其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知法、守法、用法;二是定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其心理障碍和社会交往障碍,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荀某融入社会;三是开展适应性帮扶,荀某未婚,与父母生活,平时靠打工维持生活,犯罪后一直无业在家,司法所经过调查了解,得知荀某之前干过理发,现在想要开一间理发店。为此,司法所积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为其争取经营优惠政策,帮助其走出困境,树立生活信心,使其尽快融入社会。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小组成员构成、签订矫正责任书) 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入矫当日,司法所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向其宣读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并告知社区矫正期间需要遵守的社区矫正规定以及违法的后果,使其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要求和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实际情况,建立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组长,荀某所在村的村干部以及荀某的父母为成员,对荀某进行监督、教育和帮扶。同时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矫正责任书,司法所要求矫正小组成员按规定及时向司法所汇报荀某的思想情况,工作情况,生活情况。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定期报告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入矫后,司法所要求荀某按照规定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汇报其上周活动情况,每月要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同时递交一份书面的思想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生活情况、工作情况,思想动态等日常表现。同时,每月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严管、普管、宽管动态调整) 司法所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实施分类管理,在入矫初期,对荀某实施严管,入矫三个月后,根据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的日常表现以及走访调查了解,荀某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无违法违纪行为,因此将其从严管调整到普管,依照普管的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进行矫正监督管理。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手机定位、电子腕带定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的信息化监督和管理,提高矫正质量,便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的活动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实施手机定位管理。司法所每日对其手机定位进行查看,每周对其进行手机通话查看,及时对荀某的定位电话出现的误报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对荀某定位电话关机、停机状况进行批评教育。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荀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为更好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荀某的日常生活表现情况,司法所每月定期到荀某所在村的村里进行走访,通过荀某所在村村干部、监护人的汇报,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荀某矫正期间自己经营理发店,无违法违纪行为,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外出审批情况 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七天以内需要向所在辖区司法所请假,超过七天需要报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荀某长期生活居住在辽宁省盖州市,并无外出请假状况。 (八)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荀某除了定期报告,分类管理,手机定位,定期走访等日常监管措施外,司法所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加强走访,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荀某每日向司法所汇报一次个人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在司法所的严格监管教育下,社区服刑人员荀某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思想意识发生极大变化,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罪悔罪。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开导与教育,荀某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服从日常管理,树立生活信心,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做一名守法公民。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安全,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前提和保障。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应特别注意遵守以下规定:一是报告义务。社区服刑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乡镇。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的县(市、区、乡镇)。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