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重庆某高新技术公司是科技部授予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企业,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公司已免费为川、贵、渝等多家医疗机构搭建互联网医院平台,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同时也为重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疫情发生后,该公司所属的医事通、快医,互联网医院的维护和推广,以及人员的配备需求量大增,急需流动资金,于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但该笔贷款涉及的保证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银行和公证处均无法派员前往海口完成合同签约、用印及相关公证手续的办理。为此,公证处迅速对办案流程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最终拿出创新性公证法律服务方案:会同海南省海口市的公证处进行跨区域分工合作,合同签署分两地进行,创新疫情下的公证服务模式。确定方案后,公证处向海南省公证处发去公函,在得到海口公证同仁的积极支持后,重庆的公证处迅速安排公证员制作公证资料,并将公证材料移交海口市琼州公证处。最终,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海口市的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与见证之下,完成了保证合同的核保签约和公证资料签署。随后,海口市的公证处将签署完毕的合同文本及公证资料封存后全部邮寄回重庆的公证处。与此同时,重庆市的公证处又迅速派出两名公证员上门完成了身在重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核保签约和公证资料的签署。在办理完毕所有公证手续后,重庆市的公证处迅速出具公证书,该企业及时拿到了银行贷款,前后历时仅五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渝某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系贷款人、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营业场所:重庆市某区某路X号。 负责人:张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系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重庆市某区某路X号。 法定代表人:缪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系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海口市某区某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甲、乙、丙三方于2020年3月5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公证债权文书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及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丙三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决定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 经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公证债权文书补充协议》,三方当事人在订立上述合同及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甲、乙、丙三方共同向本处确认,签订上述合同及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对上述合同及协议所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异议。本公证员就上述合同及协议的内容和甲、乙、丙三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合同期内执行年利率2.95%,相当于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新的(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1年期LPR利率水平上调减利差110BP,贷款期限内如遇LPR利率调整,贷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此外,三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及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贷款方式、账户管理、还款方法、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乙方、丙方均做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乙、丙三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执行标的、申请执行证书时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签署了《公证债权文书补充协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重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重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在重庆市签署了前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公证债权文书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合同及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合同及协议上甲、乙、丙三方的签名、指印及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公证债权文书补充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下无公证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两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