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85年2月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15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9日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5年3月16日投入沈阳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3月1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徙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9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徙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2013年9月13日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5年12月8日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20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该服刑人员所在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孙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孙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孙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区依据《沈阳市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孙某某在服刑考核期内受警告处罚一次,结合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综合表现,减刑幅度应当从严1个月,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孙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 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定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8个月的建议。 2018年5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监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孙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孙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孙某某减刑8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孙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孙某某减刑8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6月25日,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