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甲工伤死亡后确认其亲属关系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韦某的弟弟韦甲于XX年XX月XX日在广东省深圳市XX有限公司内因突发疾病送深圳市XX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韦甲所在公司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深人社认字(龙华)第XX号〕认定视同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确定死者韦甲父母的供养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数额,需要了解韦甲的兄弟姐妹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XX年XX月XX日,韦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两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并提交了一份落款为XX年X月XX日、盖有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关于韦甲与韦某之间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一份落款为XX年XX月XX日、盖有XX县XX镇XX村民委公章、内容关于韦甲直系亲属的《证明》原件。公证员受理后,亲自到相关部门对两份《证明》原件逐一进行了核实,报经审批后依法出具了两份公证书。 拿到了公证书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为韦甲的父亲办理了相应手续,领到供养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号 申请人: 韦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身份证住址:广西XX县XX乡XX村民委XX屯XX号。 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韦某出示给本公证员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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