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对非法经营罪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警告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2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7年12月28日,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2021年5月14日,张某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至广东省珠海市,由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违规情况 张某报到后,司法所依法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要求其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定期电话报告、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等,以提高其在矫意识和身份意识。 按照监管要求,张某必须每日早、中、晚三次通过手机“智慧社区矫正平台”在线报到。2021年10月12日晚上,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在线报到位置偏离住所地,靠近邻市交界处,于是拨打电话、微信语音等与其联系,但均未接通。10月13日上午8时多,张某在线报到位置依然显示在该交界处,工作人员与其取得联系后,通知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张某到司法所后,不承认自己有违规越界行为,称自己只是在交界处散步。10月12日晚上,有台风即将登陆珠海市,天气状况较为恶劣,不适合外出散步,因此张某的说法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工作人员的讯问下,张某才承认自己违规外出至中山市某小区并留宿了一晚。 (二)给予警告情况 张某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违规行为被司法所发现后,张某不但不主动承认错误,反而进行欺骗和隐瞒,情节较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对象警告审批表》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上报香洲区司法局同意后,于2021年10月27日给予张某警告处分一次,并对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期限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 2021年10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宣读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并为其佩戴电子定位装置,随后进行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希望其吸取教训,以后不再犯。 (三)调整监管措施情况 给予张某警告处分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后,司法所及时修订完善了对张某的矫正方案:一是提请香洲区司法局将张某的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调整为重点管理。二是增加信息化核查频次,防止张某再次违规。三是进一步压实家庭监管责任,要求张某的担保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配合司法所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本案中,张某违规外出,司法所依法给予其警告处分和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张某的案例,体现出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再一次警醒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须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