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伍某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2009年3月27日,伍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互殴,伍某某用尖刀致对方一死一伤。2009年12月11日,伍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2013年6月1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0月1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伍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减刑三次,改造表现良好。2018年3月,伍某某提出假释申请。为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激励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经伍某某所在的分监区、监区干警集体研究,决定对伍某某拟提请假释。鉴于假释案件办理程序复杂,且伍某某家庭住址在四川省富顺县,属外省调犯,监区立即向监狱刑罚执行科及监狱领导请示汇报该犯相关情况。在听取监区对伍某某改造表现的汇报并初步审核了监区呈报的卷宗材料符合假释的相关规定后,监狱决定一方面对伍某某展开再犯罪风险测评,另一方面派专职干警实地对伍某某进行详细的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评估。包括其家庭关系、有无固定住所、确定保证人和假释后对居住地的社会影响等方面,以综合评定伍某某是否真正符合罪犯假释的相关要求。 经过监区干警对伍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评定,认为伍某某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对伍某某进行的《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中评分显示,伍某某在主体因素、主观方面、心理因素、客观方面综合总计得分26.3分,属于低风险。 2018年3月31日,监区召开提请假释评议会议,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认为伍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截止2018年3月31日,伍某某获得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对伍某某进行的《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中评分显示,伍某某在主体因素、主观方面、心理因素、客观方面综合总计得分26.3分,属于低风险。符合罪犯假释的相关要求。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伍某某提请假释。 (二)委托社会调查。2018年6月1日,监狱委派干警到伍某某户籍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调查,伍某某的父母生病在床由其哥哥照顾,妻子外出打工保证两个孩子的生活来源,从家庭方面迫切希望伍某某能够回归社会,尽赡养父母、抚育子女的义务。鉴于此种情况,监狱干警积极与当地社矫机构、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沟通,迅速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及信息。经过详尽的调查评估后,当地社矫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适宜假释”的意见。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6月11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假释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伍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6月13日,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伍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及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伍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会后按照规定对伍某某提请假释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6月2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伍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伍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伍某某假释的决定。 (七)移送案卷。2018年6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伍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伍某某假释案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伍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提请对伍某某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于2018年8月21日裁定对伍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