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对社区矫正对象汤某某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汤某某,男,1978年10月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居住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2021年1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由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汤某某家属的电话,称汤某某因为打架斗殴被派出所抓获。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同时发函至派出所调取汤某某案件相关材料。通过调取派出所询问笔录和与派出所办案民警了解核实,2022年3月21日汤某某因在烧烤摊吃宵夜,与邻桌李某发生争执,汤某某被对方殴打,汤某某朋友为阻止其继续被殴打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 经向办案民警了解,案件发生后汤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积极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该案件中汤某某主观恶意较小,县公安局决定给予汤某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件发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走访了汤某某居住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向该村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妇女代表、合作伙伴等人了解情况。村民反映汤某某平日从事种植行业,在村内与人为善,团结村民,积极向村内捐款捐物,日常表现较好。 3月24日,县司法局召开了奖惩委员会会议,针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一是结合汤某某入矫期间表现进行研判。汤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司法所管理,积极参加司法所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二是结合该矫正对象矫正小组会议意见进行研判。矫正小组认为汤某某在村内大力发展种植业,有力的带动了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汤某某虽然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但在此次事件中主观恶意小,并在事件发生后积极赔偿对方并配合派出所开展相关工作,建议给汤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批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情况 勐海县司法局奖惩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后,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勐海县司法局负责人当场签署了《社区矫正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期限规定为2个月。汤某某拘留结束后,勐海县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汤某某送达了《社区矫正使用定位装置决定书》和《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告知书》,并为期佩戴了定位手环,告知其定位手环使用要求和违反使用规定的后果。汤某某签字捺印后表示,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冲动行事。 (三)电子定位装置使用效果 司法所根据奖惩委员会的决定,将汤某某管理等级从普管上调为严管,并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充分利用定位手环加强监管。通过佩戴定位手环,汤某某法律规范意识逐步提高,社区矫正意识得到增强。目前,汤某某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并通过不断扩大农产品种植面积,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就业岗位,增加了村民收入,实实在在为社会做出贡献。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应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对象行为错误的严重性和危险性,充分考虑社会价值和意义,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该案例中,勐海县司法局通过对汤某某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既能起到惩戒和警示效果,同时也让社区矫正对象意识到自身错误,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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