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当事人王某一脸愁容地走进了泗县公证处,向负责接待的公证员陈述了自己的烦恼。 王某说其妻子姬某在去年年初的时候突发脑出血,经医院极力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却成了一名“植物人”患者,没有任何思想意识。王某接着说姬某发病前,家里的财物全是她掌管的,姬某发病后,为了给她治病家里借了不少外债,为了还债,王某就想把姬某名下的伍万元银行存款提出来还债。可当王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却遇到了难处。原来银行为了防范风险,要求必须姬某本人亲自到银行办理取款。王某向银行提交姬某的病历,说明了姬某目前的状况,可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根据规定,对于特殊原因客户不能亲自办理业务的,可以提供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委托公证书。于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建议王某到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 听完王某的陈述,接待公证员向王某解释说办理授权委托公证首先就要求委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姬某显然不具备,所以公证处是不能为姬某办理授权委托公证的。为了帮助王某解决困难,公证员便联系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经电话联系,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说他们从没有遇到这种情形,也不知办什么公证,之前他们遇到的无外乎就是三种情形:一种是储户本人前来办理相关业务;一种是储户本人不能亲自前来,让他人持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前来办理相关业务;还有一种就是储户本人死亡,由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前来办理相关业务。公证员向银行的工作人员建议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姬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其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王某作为姬某的配偶依法就是姬某的监护人;公证处可以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为王某办理监护公证,来证明王某的监护身份。随后,银行的工作人员针对公证处的建议又向上级银行做了请示,请示后答复公证处说可以按照公证处建议的方法办理,但需王某再办理一份姬某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证明。据此,公证员便让王某提供姬某近期的一份病历,为其另行办理文本相符公证。 公证处受理王某的公证申请后,当日便指派公证人员前往姬某所在的村委会及家里核查王某姬某家的真实情况,及时地为王某出具了监护和文本相符两份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泗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申请人王某是关系人姬某的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王某是姬某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