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对精神病人叶某解除强制医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村村民叶某因精神分裂症发作,故意伤害前夫致其轻微伤,同年8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叶某强制医疗,强制医疗地点在顺德某纪念医院。 2016年7月,时任顺德区法律援助处主任的徐慧律师在叶某所属村开展活动时了解到,经过几年积极治疗,叶某的精神状态明显好转,强烈要求出院。据了解,叶某双亲亡故,除了由前夫抚养的两个未成年女儿外,再无其他近亲属,处境十分凄凉。该村村民委员会曾作为叶某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1月向禅城区法律援助处就解除叶某强制医疗申请过法律援助,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给予了法律援助并指派了承办律师,虽然法律援助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材料,但法院最终没有启动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 考虑到叶某属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村村民,作为叶某法定代理人的村民委员会属顺德区行政管辖范围,徐慧律师及时引导村民委员会向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16年7月21日,该村民委员会作为法定代理人,为叶某向佛山市顺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顺德区法律援助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徐慧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并到某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据村民委员会反映,在叶某强制医疗期间,村委会定期派人去探望照顾叶某,比较了解叶某的病情,认为其病情已趋稳定。而叶某入院治疗的几年中,医疗费开销较大,给叶某造成了很大的生活和经济压力,村委会也希望能尽快解除叶某的强制医疗。承办律师和村委会代表与叶某进行了当面交流,叶某向承办律师表达了强烈的出院愿望。承办律师在与叶某交流中发现,叶某应答思维清晰,让其在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文书上签名时还会查看所签文书的内容。承办律师又找到叶某的主治医师,详细了解其治疗情况,得知叶某经治疗后,病情好转,精神分裂症状消失,可以出院。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程序未能启动的问题,承办律师调阅了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的相关案卷,同时电话向该案承办律师和禅城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了解情况,获知禅城区人民法院未启动解除程序的主要原因是顺德某纪念医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所用的申请报告格式不规范。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下一步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符合规范格式的申请报告,现在关键问题是要尽快确定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根据该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0条、541条的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或者强制医疗机构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的,法院都要审查医院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考虑到叶某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认为由医院方面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比较合适。于是,承办律师多次与法院、医院沟通,促成医院按照有关解除强制医疗法律程序的要求,于2016年8月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解除叶某强制医疗申请报告》和《叶某目前病情诊断评估报告》,以“经治疗后,病情好转,精神症状消失,且长期住院不利于其社会功能恢复”作为提出解除叶某强制医疗意见的主要理由。 为了确认叶某的病情确实好转,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1条第三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的规定,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叶某进行鉴定。2016年12月底,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接受了鉴定委托。2017年1月6日,承办律师陪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承办法官、书记员到顺德某纪念医院,对叶某进行现场鉴定。2017年2月中旬,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叶某处于病情缓解期,出院后发生伤人、自伤、自杀等攻击行为的危险程度为低度。同时,为了让法院确信叶某出院后能得到有效监护,承办律师查阅了顺德区有关政策文件,积极与村委会沟通,指导村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关于对叶某的监护方案。 2017年2月24日,在顺德某纪念医院会议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解除叶某强制医疗一案。承办律师提出两点代理意见:一是强制医疗机构和第三方鉴定机构都认为叶某处于精神病缓解期,有出院要求,对未来生活有合理安排和打算,自知力部分恢复,长时间住院不利于其社会功能恢复,对叶某已不宜继续适用强制医疗;二是法定代理人村委会承诺承担监护人职责并制定了监护计划,叶某满足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 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当庭宣布解除对叶某的强制医疗。

【案件点评】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在解除强制医疗程序中,如何及时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是关键。根据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医院有权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被强制医疗的人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比较弱,近亲属也因为缺乏专业知识的缘故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康复情况缺乏充分的了解,且法院必须审查医院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因此,启动解除强制医疗程序的最大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医院手中,由医院启动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更客观、更易被法院接受。实践中,精神病人经过治疗康复后,是可以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本案法律援助律师主动与医院、村民委员会联系,促使医院向法院报告患者的治疗情况、村委会提出监护方案,最终法院作出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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