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78年9月29日生,山东省临沭县人。高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3月13日交付江苏省常州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1月9日被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2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常州监狱九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高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高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山东省临沭县司法局对高某某拟提请假释的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高某某假释后再犯罪可能性评估为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九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高某某提请假释。 九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 2018年6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高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7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高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高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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