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3日马某在枞阳县瓦厂上班时不慎受伤。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检查:左手部可见一斜行创口,出血,局部肿胀,左拇指活动受限,可及骨擦感,末梢血运可。左手正斜位片(2020.10.03本院):左拇指近节指骨骨折,轻度移位。后行“左拇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复位内固定术”。 2021年1月12日,受马某委托,安徽铜都司法鉴定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0-2015)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受检人马某,步行入室,神清,问答切题,检查合作,检:左拇指近端至指间关节见10.2×0.1cm疤痕,左拇指不可与其余四指对指,亦不可被动对指,拇指呈僵直状。2020.10.3X片(2020100301563803)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阅2020.10.5X片(2020100514502312)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术后克氏针内固定中;阅2020.11.23X片(0000255879)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术后克氏针内固定中。自诉:左手不能负重,不能拎东西,左手克氏针已取出。
【分析说明】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及影像报告,被鉴定人马某被重物砸伤致左拇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入院后行左拇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复位内固定术。现检见其左拇指呈僵直状,故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第5.9.1.17条之规定,被鉴定人马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之规定,被鉴定人马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