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湄公河案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泰国不法军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依莱、翁蔑、弄罗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早晨,根据糯康的授意,在桑康的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携带枪支驾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与“散布岛”之间的“弄要”附近,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了船员,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毒品分别放置在两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后,赶到“弄要”参与武装劫船。将两艘船劫至泰王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湄公河岸边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射击后驾乘快艇逃离。依照与依莱、弄罗的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随即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随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的尸体抛入湄公河。 案发当天经现场勘查,在“玉兴8号”驾驶室发现被害人杨某的尸体,在“玉兴8号”“华平号”上共查获919600粒毒品可疑物。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王国清盛港附近陆续打捞出蒙眼、蒙嘴、捆绑双手的12具中国船员尸体。经鉴定,被害的13名中国船员均为枪弹伤导致死亡,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净重84516.01克。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12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一)被告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犯故意杀人罪;(二)被告糯康、桑康、依莱犯非法运输毒品罪;(三)被告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犯绑架罪;(四)被告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犯劫持船只罪。 2012年8月18日,刘和毕律师受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并由云南省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依法担任第二被告桑康的辩护人。从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到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0?5”湄公河案件进行二审宣判,历时131天。 “10?5”湄公河案件的卷宗多达37卷,共6000余页,单是阅卷需要的时间和精力远超过一般的刑事案件。并且由于各被告属共同犯罪,如果不了解全案的情况,不对案件的任何一个细节做到了如指掌,是根本不可能履行好辩护人职责的。接手案子后,刘律师带着助手花了整整两天时间到专案组复印了全部案卷资料,堆起来就足足有一人高。由于这一阶段案子仍然在保密阶段,刘律师成天紧锁着门在办公室带着助手围着这堆厚厚的材料转。除了“泡”在案卷材料里认真研究案情,刘律师还先后三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桑康,与被告人进行沟通。 2012年8月23日,刘和毕律师第一次会见桑康,在表明身份后,刘和毕律师耐心、客观的向桑康阐明了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在征得桑康同意后,刘律师围绕桑康参与作案的情况进行询问,并就起诉书指控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罪名及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桑康作了详细解答。 2012年9月6日,刘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第二次会见桑康,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询问桑康是否收到变更后的起诉书,就起诉书变更的内容向桑康进行解释说明。 2012年9月12日,刘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第三次会见桑康。当他把辩护角度和思路告知桑康后,桑康表示他没想到的律师都为他考虑到了——刘律师的工作得到了被告的认可。 糯康犯罪集团接受审判的时间确定在2012年9月20日,并且将有国内外的主流媒体对此进行报道,还有泰国、老挝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使领馆人员参加旁听。 为了确保出庭效果,刘律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对前期通过大量查阅案卷、数次会见被告、潜心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的辩护意见一次又一次地进行推敲和琢磨,前后修改辩护词达10余稿;与桑康的两名翻译人员进行数次沟通交流,详细解释辩护观点、被告涉及的罪名以及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牵连犯等一些法律术语,尽量帮助桑康正确理解指控事项,作出真实的回答;还从职业道德、尊重逝者、家属和国人情绪的角度出发,反复斟酌法庭用语及表达的方式方法,力求在充分、准确表达辩护观点和意见的同时,言辞平实而恰当。 2012年9月20日上午9点35分,庭审开始。 在法庭上,刘律师说:“桑康只是‘10?5’湄公河案件的一个参与者,虽然他是糯康集团二号人物,但不必然等于就一定是‘10?5’湄公河案件的二号人物……桑康没有出现拒不交待自己罪行的行为,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桑康酌情从轻处罚”。刘律师用简洁、干练的语言发表着自己专业的辩护意见。 2012年11月6日,“10?5”湄公河案件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当桑康得知被判处死刑后,当庭表示提起上诉并希望仍然委托刘律师作为二审辩护律师。 2012年12月4日,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刘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再次会见了桑康。交谈中,桑康却对刘律师说他确实错了,请求刘律师帮他转达对死者家属的歉意。听了桑康的话,刘律师也坦诚的对桑康说“我作为一名律师,作为你的辩护人,依然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力为你辩护。请你放心。”刘律师再次对全案卷宗进行了细致的查阅和研究,并在一审辩护的基础上再次对自己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012年12月21日上午9时,“10?5”湄公河案件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鉴于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案件择期宣判。 案件于12月26日宣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时131天的“10?5案”终于尘埃落定。刘和毕也认真履行完了他的二审辩护职责。 参与“10?5”湄公河案件辩护工作的131天,刘律师以其大局观、责任感、专业素养以及15年律师生涯的历练,担负起一名了中国辩护律师应履行的所有职责,在获得了领导的肯定的同时,也让被告人桑康认识到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严肃和公正。

【案件点评】

(一)本案系一起非常典型的多国通力合作严厉打击区域性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本案中,惨遭杀害的中国同胞人数众多,被告人又都是外国人,深受国际主流媒体与舆论的关注,国际影响重大。同时,案件的侦查、移送、审判也是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进程中极为重要的事例,对以后我国进一步开展国际性、区域性司法合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同时,该案充分显示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 (二)本案系一起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数多,案情曲折复杂,案卷卷宗多达37卷,共6000余页,单是阅卷需要的时间和精力远超过一般的刑事案件。且由于各被告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不了解全案的情况,不对案件的任何一个细节了如指掌,是根本不可能履行好辩护人职责的。另外,因本案涉及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翻译的问题,须反复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难度。辩护律师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细致查阅多达6000页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十五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深入研究被告人涉诉罪名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辩护思路。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终结,彰显了中国律师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践行为生命辩护的信念。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突出的代表性。 (三)本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未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辩护人已尽到最大努力。被告人认可辩护人的辩护工作,且向受害人家属诚心认错致歉。 (四)本案中,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领导、云南省司法厅领导的高度肯定和认可,充分展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律援助发展取得的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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