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监狱因犯运输毒品罪服刑人员秦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秦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30年1月21日止。2016年8月4日交付重庆市南川监狱执行刑罚。秦某被裁定减刑一次,刑满日期为2029年6月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1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南川监狱罪犯秦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秦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秦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秦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秦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0月2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秦某提请减刑案进行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秦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秦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秦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16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秦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南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12月28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秦某减刑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同意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1年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秦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秦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秦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25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秦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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