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份张某、庄某等9名农民工在泗阳县某小区建筑工地跟随包工头王某做扎钢筋工作。施工期间,扎钢筋工作被建筑公司工程项目部检查出有部分钢筋笼未按工程标准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因而被叫停整改。随后,张某等9名农民工按照工程项目部要求整改到位。2021年5月份,经项目部研究决定,张某等9名农民工全部撤出工地。在工作期间,张某、庄某等9名农民工累计支过生活费8000元,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王某还剩14.96万元工资未发。撤出工地后,张某、庄某等人要求包工头王某将剩余工资一次性支付到位,经多次催要无果,双方发生争执。无奈之下,包工头王某于2021年6月4日向泗阳县信访事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并指派调解员办理。
【调解过程】
2021年6月4日,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工地包工头王某,了解案件详情。原来,王某承包了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建设工地部分工程,找张某、庄某等9名农民工施工,进场前双方约定,9个人的工资根据技术层级分别按每天320元、200元计算,张某等9人干了3个月时间,累计工资15.76万元,做工期间9人陆续支过生活费共计8000元,还剩14.96万元工资未领。按约定王某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后建筑公司才向王某支付全部工程款。由于王某不能拿到剩余工程款,没钱结清张某等9人的剩余工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几次协商未果后张某等9人到县信访办信访。在此期间王某为了解决拖欠张某等9人工资问题,也曾找过公司项目部请求先行拨付部分工程款,但项目部表示根据项目资金均在项目工程阶段性验收合格以后才予以拨付惯例,拒绝先行拨付剩余工程款。调解员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后,从王某处拿到9名农民工的联系方式,并要求其提供9人上班期间的考勤表、工资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考虑到正值农忙时候,为了先稳定他们的不满情绪,调解员于当天晚上逐一和每个农民工进行电话沟通,表示将会积极从中协调,尽快帮助他们拿到拖欠的工资报酬。调解员逐一征询了每个人的调解意愿,并根据考勤表详细核对了他们每个人所欠付的工资数额,详细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调解员先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调解员告诉他们,获取劳动报酬使他们每个人的权利,但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能够更快捷地帮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包工头王某也在积极沟通协调此事,调委会也会从中协调尽快解决这个问题。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电话沟通,9名农民工的思想情绪都较原先稳定一些,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随后,调解员联系到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臧某。臧某表示,此类事情通常都是由包工头和他们手底下的工人自己协商解决的,公司有公司的规章制度,项目部的工程款拨付也是需要按照流程办理的。调解员告诉臧某,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项目部应当依法先结清王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更何况建筑公司并未与王某结清转包工程的工程款,调解员希望项目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臧某表示,该工程整体上还未完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无法先行拨付;且这9名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一度被叫停整改。调解员提出,扎钢筋工作最终还是由张某、庄某等人整改并由公司验收合格,现要求他们撤出工地,应当将他们的工资先行结算,调解员耐心地与项目负责人多次沟通协调,并让他们清楚因拖欠农民工工次引发不断上访的严重后果,希望施工单位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臧某向公司报告此事后,建筑公司最终表示特事特办,同意提前结算王某承包项目的工程款。
【调解结果】
2021年6月8日下午,调解员将矛盾双方约到调解室,在友好的气氛中,王某与张某、庄某等9人逐一核对上班期间的考勤后,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14.96万元工资按工资表逐一发放给张某、庄某等9人,双方均承诺以后不因此事再到任何单位和部门上访,如有违约,将追究违约方的一切责任。
【案例点评】
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一项关系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公平和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社会问题,备受国家和大众关注。近年来,国家持续在政策和法律上加大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治理力度,相继出台多份中央政策意见,制定多项具体措施。本案中,调解员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耐心普法和调解,成功化解一起群体上访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予了一定的法治保障,但从社会管理层面还存在一定缺失:一是项目工程层层分包,存在不规范操作现象;二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等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农民工平时只能支付部分生活费,整个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才能结算工资,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欠薪的责任,才能从源头治理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