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7岁的夏某与其朋友陈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某酒吧内上班,2021年5月18日3时许,夏某和陈某某准备下班时,看到陈某某的客人覃某某被一名男子拉扯,旁边还有四位男子,陈某某便过去询问覃某某是否需要帮助,接着与其中艾某、周某发生纠纷。周、艾二人对陈某某拳打脚踢,陈某某被打倒在地,夏某见状上前拉架却被艾某拦着并被其用酒篮子砸,在混乱中几人开始互殴。期间,夏某用拳头殴打艾某的头部和胸部等部位致其受伤,其也被打受伤。经酒吧的保安劝架后双方停止打架,听到有人报警后,夏某在原地等待警方的到来。警方到来后见其一行人受伤便嘱咐先到医院治疗,进行验伤鉴定,之后再做笔录。经鉴定,被害人艾某因外伤致右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夏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并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后公安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给与其取保候审。 因为夏某为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分局通知建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福建言哲律师事务所陈莲花律师承办此案,为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辩护。由于此次受援人系未成年人,为了让受援人能够消除其因为犯罪而产生的害怕、紧张等负面情绪,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先及时与办案民警联系,提前了解案情,后认真研究了与此类受援人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有针对性地制定好需要询问的问题。在会见过程中,夏某表现出明显的紧张不安以及悔过,陈律师在听取案发经过的同时耐心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不断安抚夏某,希望能够缓解夏某紧张不安的心情。 随着该案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南平市建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陈莲花律师为夏某提供辩护。陈律师一方面着手调阅案件卷宗,另一方面了解到夏某出事后就失业在家,为了让其回归正常生活,建议夏某尽快找个工作,除了能与社会接轨外,还有两点好处:一来有个事情做可以缓解夏某紧张不安的焦虑,防止其在家胡思乱想;二来也有益于检察院到时对夏某量刑时会有一个积极的作用。夏某听取了承办律师的建议,找到了一个建盏直播的工作。与此同时其家属也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承办律师经过与此领域案件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讨论以及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案例后认为,本案重点应当放在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夏某,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上。附条件不起诉是对夏某成长最有利的处理,于是承办律师经过认真准备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并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夏某的情况,承办检察官非常赞同律师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通过了解,夏某在职的工作单位,是在建阳区建盏直播行业内发展前景处于较好的企业,建阳作为建盏的发源、推广地,夏某若继续从事该行业工作对自身发展是非常有益的,若企业的负责人能在考验期继续接收夏某,配合对夏某的考验,那在夏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其就能安心工作平稳度过。 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交流之后,承办检察官非常尽职,又再次跟夏某沟通,且积极与夏某单位的负责人联系,征求其是否同意配合检院对夏某在考验期的接收及监督,负责人明确表示同意后,承办检察官结合夏某的案件情节及承办律师的附条件不起诉意见书,2021年12月1日作出了对夏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3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其心智还不够成熟,遇到了事情容易冲动。而其年龄还小,未来还是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重点在于如何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上,而不是把重心放在惩罚上。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涉及到家庭、社会、学校各方面的原因,若不多加分析犯罪的起因,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不够重视的话,一起犯罪有可能影响其一生,这不是法律想要的结果。未成年人的行为意识尚未成熟,自控力较弱,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一时冲动进而打架斗殴的事件屡见不鲜,使许多未成年人遭受刑事审判,从此以后一蹶不振。本案因为有承办律师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选择一个最佳的处理方式,对引导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后回归正常生活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