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9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公证处接待了一对年轻夫妻孙某和李某,因为李某的叔父年纪较大并患有肠癌,年前刚刚做过两次大手术,现双目渐渐失明、生活已不能自理,需要有人24小时看护。但是李某的叔父未婚亦无子女,其父母也早已去世,兄弟姐妹因各自的原因不能全程照料。 李某与其叔父平时感情很好,为了解决其叔父的养老问题,经协商由李某夫妇照顾其叔父的日常起居、负责生老病死及丧葬事宜,其叔父也愿意由李某夫妇照顾,待百年之后将其名下的房产、存款及其它财产遗赠给李某。 但是李某夫妇并非其叔父的法定继承人,在其叔父死亡后,要取得遗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寻求法律帮助,李某夫妻及其叔父一行三人来到公证处咨询了解。公证员建议将三人的想法写成书面协议,以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以后的纠纷,并提议进行公证,三人听后均表示赞同。 公证员在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他们的陈述为其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鉴于李某的叔父视力不好且无自理能力,为体现协议的客观公正,在受理本申请的同时,公证员还请来了其叔父的兄弟姐妹到场做见证,并约定由他们作为该协议履行的监督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为李某的叔父解决了后顾之忧。 “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养老保障问题提出的美好愿景,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现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在如何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上,公证机构着实可以帮得上忙。像李某叔父这种情况的老年人还有很多,公证机构为这些老年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既可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也可以避免取得遗赠财产时的困难,同时还可以更好地彰显公证职能作用。公证机构如果在这方面有所钻研,就一定会有所收获。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乙方: 李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孙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并提交了XX、XX、XX、XX等证明材料。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在证明材料上签名以确认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经查,申请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了对甲方拥有的房屋、存款和其它财产的占有和使用,以及今后遗产的归属。并同时规定乙方负有对甲方日常照顾、生老病后的扶养、死后安葬的义务。公证员为其详细解读了协议的内容,并告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办理本公证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表示对协议内容无疑议,均愿意按照协议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李XX与李X、孙X二O一八年四月九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以及分别所捺右手大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