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寻某琨涉嫌非法拘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寻某琨承接了湘潭某大厦基础工程,工程完工后,胡某及其父亲拖欠工程款一直未付。2018年1月30日上午,寻某琨为索要工程款,纠集林某锐、唐某及寻某康(另案处理),唐某叫来峰伢子、九妹子帮忙(均另案处理),跟踪胡某的车辆,期间电话联系徐某兆(另案处理)过来帮忙。当日16时许,在长沙市某加油站,寻某琨等人冒充浏阳市法院执行员,将胡某骗上车,准备带至浏阳市社港镇司法所办理工程结算。在路上,寻某琨等人不断用言语威胁、逼迫胡某偿还工程款。当日22时许,寻某琨等人将车开到浏阳市某水库附近,胡某趁机跑入附近林中,在山林中躲藏一晚后,于次日凌晨报警。经鉴定,胡某多处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寻某琨于2018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2019年6月13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寻某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林某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林某锐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2019年9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某锐及原审被告人寻某琨、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由于寻某琨没有聘请律师,2019年11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知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寻某琨指派律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担任寻某琨的辩护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就到法院阅卷并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次日会见受援人寻某琨了解相关案情。经详细查阅案卷材料,承办律师发现以下疑点: 1.2015年11月,寻某琨通过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湘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湘潭鸿都大厦”基础工程,该工程完工后,湘潭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胡某及其父亲胡某稳曾写下承诺2017年付清拖欠工程款350万余元,但至今未付。该民事纠纷已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但截止到2019年底,该笔工程款仍未追回。2.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称“胡某受伤照片可见其右眼部、前额部右手背多处短条状表浅划伤”;公安机关对胡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问:“你当时脸上的伤痕是怎么来的?”胡某答:“我也不能确定是他们打的还是我后来跑到山里面造成的”;寻某琨、林某锐、唐某等均供述未对胡某进行殴打等暴力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寻某琨等人有殴打被害人胡某的情节。3.根据被害人胡某、被告人寻某琨、林某锐、唐某等人的陈述,从胡某2018年1月30日16时左右上车到当日晚22时左右下车跑开,总共为6个小时左右。期间,被告人寻某琨等人曾主动与胡某家人联系并为胡某购买了降血压的药物。 2019年12月13日,承办律师与律所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集体讨论后,形成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寻某琨等人的行为是为追索合法债务,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本案中,寻某琨等人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寻某琨等人有殴打被害人胡某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8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寻某琨等人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这个定罪的标准。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综上,认罪认罚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 2019年12月18日,本案重审第一次开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并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2020年2月26日,本案重审第二次开庭。由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各诉讼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天心区法院通过云上法庭系统开庭审理,并依法采纳承办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寻某琨、林某锐、唐某无罪。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重审案件,被告人要求作无罪辩护,且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由重审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刑事辩护。承办律师受理后,依法阅卷、会见,认真研究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认罪认罚的适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刑法的谦抑性等法律规定和原则,并与律所团队讨论形成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发表和提交辩护意见,体现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专业和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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