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7年10月31日晚,史忠兴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处理情况】
2018年2月26日,浙江省司法厅吊销史忠兴的律师执业证书。2018年3月12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给予史忠兴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附: 处分决定书 浙律惩字〔2018〕第2号 被处分人:史忠兴,男,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杭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身份证号:3301XXXXXXXXXXXXXX。 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0310268694。 2017年10月31日晚,史忠兴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110刑初12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2月26日,浙江省司法厅以浙司罚决字〔20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史忠兴的律师执业证书。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史忠兴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