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委托公证助异地领取死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袁某某生前是深圳某物流公司泰州分公司的快递员。2020年春节前袁某某病逝,3月初,袁某某的儿子接到袁某某单位总公司的电话,被告知因袁某某去世,袁某某的家人可以到单位申请并办理非因公死亡的相关手续,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袁某某的家人无法前往深圳办理相关手续,遂求助于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承办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袁某某的家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因此建议袁某某的家人办理委托公证,由袁某某的家人共同委托袁某某生前所在单位的专职人员办理。 尽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其发放的对象与继承人范围类似,故公证员参照继承公证的审查方式对袁某某的继承人范围进行了实质审查,确保不遗漏相关权利人。经与袁某某生前所在单位沟通协商后,以袁某某继承人的范围确定了委托人的范围,次日公证处为袁某某家人办理了委托公证,当即出具了公证书并寄往袁某某生前所在单位。依据该公证书,袁某某家人顺利领取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泰海成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袁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曹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袁某、张某、曹某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袁某、张某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曹某在前面的《委托书》上捺指印,并均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袁某、张某、曹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海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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