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湖北省大悟县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男,199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201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2018年12月30日,邓某某到大悟县司法局报到,由大悟县司法局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相关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后,工作人员在大悟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宣告室,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加强其法治观念,端正其矫正态度,促其认罪服法,自觉履行矫正义务。其次,每月20日左右,大悟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集中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求邓某某等社区矫正对象带好学习笔记参加学习,让其不断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并邀请心理咨询专家定期对邓某某开展心理辅导,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通过矫正邓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邓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认真详细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点滴时间找邓某某谈话,谈话的内容打破了以往的说教方式,采取拉家长、讲人生、谈哲理等方式方法,使他从心理上消除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恐惧感,并深刻认识到了因为自己犯罪,同样也给家庭和亲人造成伤害的“道德账”,使邓某某心悦诚服。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温和的态度、暖心的话语,对邓某某存在的问题坦诚布公地指了出来,并进行了劝导,推心置腹地讲明利害关系,劝其改过自新。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邓某某进行就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组织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因为邓某某矫正期比较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其一定要找一份相对稳定工作,才有利于对其改造。邓某某是个特别爱面子的人,触犯了法律成了罪犯,一时之间觉得自己抬不起头来,外出走动特别怕碰到熟人,因此对于参加社区服务等户外活动总是持回避态度。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告诉邓某某参加社区服务不丢脸,很多大学生经常参与社区服务,这就是公益活动。在之后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服务活动,邓某某通过不同的社区服务体现自己的价值,增强自信心。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邓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邓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对工作人员产生信任。同时,邀请湖北省孝感学院心理咨询师对邓某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在心理测试活动中,他各项数据都处于正常范围内。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邓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邓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邓某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1.借助管理平台力量,落实电子监控,掌握时实动态。充分利用司法E通管理平台,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手机GPS定位信息管理,24小时掌控矫正对象行踪,并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有效遏制社区矫正对象越界、脱管、漏管的现象。 2.借助社区民警的力量,强化在刑意识,提高自我认知。社区民警在巡查活动中,强化邓某某在刑意识。针对出现的相关问题,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警示社区矫正对象,强化自律意识。 3.借助社区志愿者力量,落实走访环节,解决实际问题。让社区志愿者参与矫正教育,在平时走访活动中,有效了解邓某某的动态及家庭状况,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解决实际困难,把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与帮扶解困紧密结合起来,使其最终达到“三无目标”,即无脱管漏管、无收监执行、无重新犯罪。 4.借助各类大活动,抓其闪光点,促教育成效。借助市、县局举办的“中华魂”主题教育演讲比赛,采用认知疗法,鼓励他正视自己,肯定自己,能够积极的面对过去,面对生活、面对社会。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邓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经过一系列针对性强且切实有效的矫正措施,邓某某在法治观念上有了一定的提高,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司法所在教育活动中努力寻找邓某某的闪光点,对其能力加以肯定,鼓励他积极参与各类教育活动。在邓某某自己的努力下,现在从事物业管理、售楼等工作,家庭幸福美满。

【案例注解】

本案例的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即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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