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维护商标权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而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立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核心,因此企业对于商标侵权问题都十分的重视。侵犯商标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今社会商标侵权层出不穷,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般需要进行诉讼。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申办保全证据公证保护其商标权的个案越来越多。 “A广场”是上海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取得了商标权,最近他们发现呼和浩特市有一家名为内蒙古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利用“A广场”商标在各大网站以“A广场”的名义进行宣传及销售,还在呼和浩特市设有销售中心,以“A广场”的名义出售商品房及商铺,严重侵犯了甲公司利益。为做好诉讼准备,预防证据丢失,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使用“A广场”注册商标的行为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内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甲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证照编号: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丙 委托代理人:丁,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 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于二O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称发现内蒙古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使用的“A广场”商标涉嫌侵犯我公司商标权,为了维护我公司利益,防止侵权证据丢失,特向我处申请前去“A广场”销售中心拍照的行为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OXX年XX月XX日下午十五时十三分,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莫某及上海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丁一同来到呼和浩特市某路“A广场”销售中心,在该销售中心门口,由公证员助理莫某用自有手机对所在位置微信定位并截图(详见附件二),同时对销售中心上方悬挂标注有“A广场”字样的名牌及部分楼盘外观进行了拍照及摄像。随后,上述人员进入“A广场”销售中心,由公证员助理莫某对该销售中心内前台背景墙、接待台、墙体宣传画、房源销控表及证件公示栏进行了拍照及摄像,并由本公证员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详见附件一)。上述保全过程于十五时五十分结束,摄像、拍照完毕。上述人员于十六时三十分回到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莫某将现场取证照片及视频拷贝至我处电脑(照片9张、视频2个)后,将现场拍摄照片进行了打印,并将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拷贝至全新光盘中(详见附件四)。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一、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现场工作记录》系本公证员现场记录所得,《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现场工作记录》上的参加人员“丁”与公证人员“曹某”、“莫某”的签名均属实; 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微信定位截图打印照片系公证员助理莫某用自有手机对所在位置微信定位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三、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共计9张,见附件三)系现场拍照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四、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1张)为公证员助理莫某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五、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宣传页及名片复印件(共计3张)为公证员助理莫某现场取证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现场工作记录》1份; 二、微信定位截图打印件1张; 三、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共计9张); 四、光盘1张; 五、宣传页及名片复印件(共计3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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