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部门依据WTO规则为中国企业保驾护航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美国公布了《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强制检验法规》(以下简称《鲇鱼法规》),该法规自2016年3月1日正式生效,并将在为期18个月的过渡期后(即2017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法规对鲇鱼养殖、加工、出口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一是要求官方检验人员驻厂检验;二是要求产品加施官方检验标志;三是标签标识需经美方批准;四是患有疫病或寄生虫疾病鱼类的处置要求;五是相关从业人员注册要求;六是进口货物检验程序。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迅速组织专家对该法规进行了研究解读,经研究我方认为,美国《鲇鱼法规》有关措施与现行做法存在巨大差别,将对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造成较大影响,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任务措施】

检验检疫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如下: (一)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鲇鱼法规》提出“特别贸易关注” 经对有关背景形势进行分析,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认为,虽然美国出台《鲇鱼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鲇鱼产业,但与此同时,其本国产能远远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每年还至少需要进口12万吨。所以,美方并不想杜绝鲇鱼进口,而是通过增加输美鲇鱼产品成本,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可以说,该法规属于比较典型的贸易壁垒,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若放弃交涉,就意味着我方认可了法规的合理性并且愿意遵守该法规。基于以上考虑,我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正式向美方提出了“特别贸易关注”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该法规将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从水产品中单列出来,纳入肉类监管法规体系,即在《联邦肉类检验法》的框架内,交由美国农业部用监管肉类的方式来实现对相关产品检验监管的做法,打破了之前由食品药品管理局对所有水产品统一进行检验监管的模式。美国单独将一种鱼类纳入畜禽类的监管体系,是一种歧视性的技术壁垒,严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原则。若美方坚持出台该法规,我方将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正式起诉。 2.中国输美鲇鱼是多年来的传统贸易,所有输美鲇鱼企业均已经在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进行了注册,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均通过了国际认证。中国输美鲇鱼及制品的质量一直保持稳定,美国多次对中国输美鲇鱼企业进行官方检查。在中美于2007年签署的《食品饲料安全协议》中,中美双方也对包括鲇鱼在内的养殖水产品监管执法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美方对同一产品因为监管部门的改变就“重起炉灶”,全面改变检验监管体系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措施协定》(SPS措施协定)中“有关成员国出台新的卫生与植物措施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重要原则规定,也不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措施协定》第2.3款“实施SPS措施不应对贸易造成变相限制”的规定,将会阻碍中国输美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通关效率,大幅增加贸易成本。 3.《鲇鱼法规》中有关进口货物检验程序的要求,完全没有考虑到中国政府已对相关出口产品采取了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美方应当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规则,并尊重客观事实,在中国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监管体系等效性评估方面加强与中国监管部门的沟通,尽快简化进口货物检验程序,早日实现双方监管互认。特别是美国农业部应当参照《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中已有的成熟模式,对中国政府机构(或其代表)出具的证明中国向美国出口的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符合美国法规标准要求的证书予以认可。 (二)扎实做好面向企业的法规宣传解读和执法把关技术保障,全力应对《鲇鱼法规》 一方面,加强法规宣传解读。检验检疫部门全面梳理、掌握过渡期内美方对输美鲇鱼产品标签、入境检验等方面的要求,并先后于2016年3月17日、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过渡期输美鲇鱼检验检疫监管的警示通报》和《关于美国全面实施<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强制检验法规>的风险警示通报》两期警示通报,及时向企业详尽、细致地宣传解读美方法规要求,提示风险,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对其产品、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美方法规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努力杜绝因相关出口产品不符合美方法规要求而被美方通报情事发生,避免中国输美鲇鱼整体贸易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做好执法把关技术保障。由于该法规将“鲇鱼”的范围由通常认为的“包含在鲇形目下的所有鱼类”变更为“仅限于鮰科内的鱼类”,而将鲇形目下的其他鱼类排除在“鲇鱼”含义之外。因此,如何快速准确地区分鲇形目下的鮰科鱼类和其他鱼类及其产品将会成为检验检疫部门提升把关能力,有效应对该法规的重要手段。针对水产品及其制品保质期普遍较短的特点,检验检疫部门成功研制了针对鲇形目中鮰科鱼类及其产品的DNA条形码快速鉴定技术。该鉴定技术检测周期短,物种鉴定识别准确,尤其适用于那些经过去头尾、内脏、鳞皮等方式处理过的已经完全没有鱼类形态学观察特征的水产品制品。通过推广采用该鉴定技术,确保了中国向美国出口的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完全满足鲇鱼法规相关标签管理规定。

【特点和效果】

一是美方部分采纳了我方的“特别贸易关注”意见。强化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是检验检疫职能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其对于争取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话语权乃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均具有深远意义。贸易关注评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通过指出其他成员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中含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精神和规则的条款,可以阻止或限制这些技术措施合法化,防范成员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扩张其行政权力,进而维护中国企业、行业合法权益。本案中,中国检验检疫部门充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美国出台的技术法规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特别贸易关注意见。由于我方坚持据理力争,美方最终部分采纳了我方观点。包括,允许鲇形目下的所有鱼类(包括但不仅限于鮰科)及其产品都可以使用“鲇鱼”这一品名、加强与中国监管部门之间的执法互认合作等,切切实实地减少了《鲇鱼法规》出台实施对鲇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负面影响。与此同时,检验检疫部门通过对该法规持续表达“特别贸易关注”,给美方施加了一定的压力,防止了美方将该法规有关要求适用范围扩大到罗非鱼、对虾等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其他水产品,有效避免了其他水产品受到波及和牵连,可谓意义深远。 二是充分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以往,我方向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提出的贸易关注评议意见主要集中在检测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等纯科学技术层面的问题上,而对于相关贸易措施在程序性义务设置正当性等方面的瑕疵甚至重大错误,一般较少涉及,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评议效果。针对这一情况,检验检疫部门在本次对《鲇鱼法规》进行研究分析和评议时,更加注重结合货物通关流程、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其生效机理、进出口贸易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情况,认真研究WTO规则和检验检疫执法把关实际,从法律概念、国际间执法协作互认等角度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评议意见,得到了美方的重视和采纳,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内有力维护了我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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